2025年9月1日至4日,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保理示范法工作组主席、美国埃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Henry Gabriel主讲的法经论坛“Introduction to the Common Law: The Law of Common Law Contracts”系列讲座成功举办。法与经济学院院长李俊教授和青年教师李胡兴博士担任与谈人。
在五场讲座中,Gabriel教授围绕普通法系下合同法的核心议题,深入讲解了合同的成立要件、解释规则以及违约救济,并与大陆法进行比较,帮助学生建立起跨法域的理解框架。
第一场讲座从“何谓合同”入手,围绕可执行的承诺、交易的本质以及合同自由展开,详细介绍了普通法中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并以Hawkins v. McGee等案例为例,揭示合同成立的基本逻辑。Gabriel教授特别强调了对价(consideration)在普通法合同中的核心地位,解释了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的适用场景。
第二场讲座讲解了当事人相互同意(assent)的法律基础,分析了口头、书面及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着重区分了要约(offer)的不同类型,并强调它们在普通法与其他法域中的不同理解。Gabriel教授强调合同是否成立要从客观意思表示来判断,而非当事人内心想法。同时,他还结合UCC与CISG条款,比较了普通法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在要约与承诺规则上的异同。
第三场讲座聚焦“合同的可撤销性、证据规则与合同解释”。Gabriel教授从“完全整合合同”的概念切入,阐释了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与外在证据规则(Extrinsic Evidence Rule)的区别与适用逻辑。他强调,法院需要在尊重书面合同权威性的同时,也允许在解释模糊条款时引入交易习惯、履行过程或行业惯例,以保障合同能够在现实语境下被正确理解。同时,他还介绍了纽约的“四角规则”与加州的“语境规则”,引导学生思考合同解释中的确定性与公平性张力。
第四场讲座围绕“合同条款的理解与善意原则”展开。Gabriel教授结合案例,讲解了承诺的生效时间在普通法与大陆法中的不同处理方式,并延伸至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冲突与解决。他特别强调,善意(good faith)作为普通法下的强制性条款,尽管范围较大陆法狭窄,但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他还以“gap fillers”(法律补充条款)为例,说明法律如何通过默认规则填补合同漏洞,使合同在不完备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运行。
第五场讲座则聚焦“合同违约的救济”。Gabriel教授系统梳理了普通法下的主要救济方式: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履行利益(expectation)、信赖利益(reliance)与返还利益(restitution)。他特别强调,合同法的救济以补偿为中心,而非惩罚。通过对减损原则(mitigation principle)的讲解,他指出受害方虽无“法定义务”去减损,但其赔偿金额会因不合理扩大损失而受到限制。此外,他提出了“one-brick rule”的独到见解,用生动的比喻说明了在部分履行与完全履行情况下,当事人能否转而请求返还利益。
在五天的课程中,Gabriel教授不仅为学生们系统呈现了普通法系下合同法的基本框架,还通过跨法域的比较与深入的学理分析,帮助同学们理解合同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在严谨与幽默并存的授课氛围中,同学们不仅加深了对普通法的理解,也对未来跨国法律实务与学术研究产生了新的思考与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