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 《“Donoghue v Stevenson”案的长远影响》讲座在文澴楼一楼国际会议厅如期举行。本场讲座由伦敦大学学院法学教授、牛津大学哲学博士、牛津大学文学学士Paul Mitchell通过视频连线担任主讲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征峰担任现场主持人,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金镂与会担任现场评议人本期讲座仍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我校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与法学才俊通过Zoom线上参会,共同交流学习。
讲座正式开始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征峰对Paul Mitchell教授能为我校学子讲学,表示了诚挚的欢迎与感谢。
首先,Paul Mitchell教授概括了讲座目的。本次讲座主要着眼于侵权法一个重要方面的历史发展,反思“Donoghue v Stevenson案”在普通法中的作用、意义及其方法论。教授强调1932年的“Donoghue v Stevenson案”是苏格兰及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里程碑,通过界定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负有责任的情形,将过失的概念予以一般化。法律史是法律与历史的一个分支,事物的起源是事物最重要的部分,所以本场讲座的视域涵盖近一百年。
接着,Paul Mitchell教授简要概括了“Donoghue v Stevenson案”发生前的英国过失责任。在本案之前,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没有公认的一般规则可以作为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最早的尝试是Buller1766年在《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Relative to Trials at Nisi Prius》对过失责任的探讨。十九世纪末,教科书试图使法律合理化、系统化,开始探讨是否具有责任的一般规则。根据“Winter Bottom v. Wright”案,在产品安全责任方面,如果合同已经到期,则不存在侵权责任。
然后,Paul Mitchell教授对“Donoghue v Stevenson案”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讲述。基于当时侵权法的相关内容,如果原告要起诉被告过失侵权,需要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该案案情显然与法律规定的“过失”不太相符。但是在某些限制性条件下,比如双方存在合同或生产商生产了危险或违法的产品时,过失确实存在。Paul Mitchell教授随即引用阿特金勋爵的名言指明,过失责任建立在一般公众道德错误观念的基础上,但在现实世界中,不是在所有的道德准则谴责的行为中,受害者都能够享有权利、要求救济。 所以相应法律规则的出现和形成有其必要性,但当时的规则限制了申诉人的身份及其补救的范围。
最后,Paul Mitchell教授从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的角度分析了案件。如果某一特定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则造成严格责任。同时,教授以“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Robinson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James-Bowe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三案件为例,从不同角度深入浅出地讲解“过失责任”原理。他呼吁法科学子积极思考讨论,从多个角度运用“Caparo 检验法”分析过失责任。
在与谈环节,李金镂老师和Paul Mitchell教授进行了融洽的学术交谈。
在提问环节,两位同学分别就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和其他相关问题,向Paul Mitchell教授提出疑问。教授分别予以详细答复。
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