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法学院新闻中心)
12月9日晚,《合同的继续履行》讲座在我校文澴楼809会议厅如期举行。本次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中国法讲席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比利时鲁汶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陈磊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担任主讲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征峰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国内外法学专家与青年学者参与讲座,我校法科学子到场聆听交流学习。
刘征峰副教授向各位观众郑重介绍陈磊教授。陈磊教授是国际比较法学院会员和欧洲法律学院高级会员,在多个国内外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和专家证人,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员和中国法专家证人的经验,同时著作颇丰。
陈磊教授简述本次讲座前的多元准备。通过发放问卷的实证考察方式,他从全国十个省份的各级员额法官收集数据并分析,汇总完成本次科研设计。陈磊教授阐述了继续履行的背景,并指出,继续履行是普通法系中的一种非常例外的救济方式;而继续履行的请求权是大陆法系中的一种自然权利和首要救济方式,现实中继续履行相较损害赔偿存在明显限制。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内容,他认为《民法典》577条与《合同法》107条一脉相传,并进一步联系立法实情得出我国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手段暂无位次区分。
本次问卷调查旨在探究中国法院使用继续履行的频率、继续履行使用较少的潜在原因以及影响法官使用继续履行的控制因素。通过对中国大陆的511位员额法官发放问卷并剔除不合格答卷后,陈磊教授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在中国大陆三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务的员额法官发放的问卷调查进行统计数据分析和背景分析。陈磊教授从损害赔偿、类型化说服改变诉讼请求、调解、监督成本四个角度切入作出前提假设。
论及损害赔偿与继续履行的在各级法院实施现状时,陈磊教授表示,他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的比例更高这一结果并不意外。教授认为,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缺乏经验,加之案件数量巨大,导致基层法官缺乏充足时间说服当事人改变思维,而高院法官在这一方面则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条形图对比和箱型图数据分析,陈磊教授观察到,被告就损害达成和解的总体意愿有着轻微的趋势,但高级法院的原告并不像假设中那样愿意进行调解。
在剖析结论阶段,陈磊教授认为在中国案件中判决损害赔偿的比例是大于继续履行的。从全球来看,20%判决继续履行已经十分乐观,中国法官更积极主动地推动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监督成本无法决定判决是否继续履行,而合同的分类反而是决定性因素”这一结论在调研预期之外,陈磊教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在交流讨论提问环节,陈磊教授对各位学子的问题做出详实的回答。陈磊教授建议,在民法解释学学习中,需要广泛阅读前沿法学杂志,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开拓视野,寻求多样化学习展开综合分析。对于线上提问,陈磊教授也一一分析解读,令众多学子耳目一新,受益匪浅。
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