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秦棋书)2022年4月26日晚,“私法统一化如何可能:罗马共同法与新共同法”文澜讲座第四场“遗嘱继承”在文澴楼中意学院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讲座由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首席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座教授、中意学院院长Oliviero Diliberto教授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意学院意方执行院长黄美玲教授担任主持人和翻译,线上线下多位学者以及法科学子参加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Diliberto教授简要介绍了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即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也称法定继承)。早在公元前五世纪,遗嘱继承便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十二表法》中。早期的遗嘱继承包括会前遗嘱和战前遗嘱,二者具有口头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但是存在着无法自由设立遗嘱以及女性无权设立遗嘱的缺陷。为此,罗马法学家试图寻求突破。根据《十二表法》的规定,要式买卖的附约具有充分的效力。因此,未能及时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家产要式买卖”的形式把财产转移给照管人,并在要式买卖契约中设立附约,作出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指定财产的继承人。在其死后,根据附约的规定,照管人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真正的继承人,最终达到遗嘱继承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要式买卖附约逐渐从口头形式转为书面形式,并最终脱离了要式买卖的形式形成了新型遗嘱制度。
随后,Diliberto教授介绍了无遗嘱继承。罗马法中的无遗嘱继承只在遗嘱缺乏时发生。在无遗嘱继承的继承顺序中,家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当然接受身份和财产抑或是债务的继受,无权拒绝;如果未立遗嘱而去世的人没有家子,则由近宗亲属继承,宗亲有权拒绝继承。其中,作为继承人的家子的地位与本次讲座的主题“遗嘱继承”密切相关,有家子的家父有义务在遗嘱中提及所有家子,或将其设为继承人或剥夺其继承权,否则遗嘱无效。由此可见,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制度建立在家父权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对于不当的继承权剥夺,家子可以向百人团进行申诉。为此,罗马法学家创设了一种拟制(finzione della follia),即将不当剥夺继承权的家父拟制为精神病人,从而使剥夺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此,处于不利地位的家子可以得到救济。
讲座尾声,Diliberto教授对《中国民法典》中遗嘱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给予了高度评价。Diliberto教授认为,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罗马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中国民法典》也不例外。其中,《中国民法典》第1138条对口头遗嘱的规定即是罗马法系国家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成果。不过,Diliberto教授强调,虽然有着很深的罗马法印记,但《中国民法典》中的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还吸收了独特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体现了强烈的中国特色。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