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秦棋书)2022年5月25日下午,“私法统一化如何可能:罗马共同法与新共同法”访问教授讲座(第四场)“债因(Le Fonti delle Obbligazioni)”在文澴楼中意学院会议室举行。本期讲座由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教授、著名罗马法期刊《Index.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Roman Law》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意学院访问教授Cosimo Cascione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意学院意方执行院长黄美玲教授担任主持人,罗马第一大学博士生刘禹呈担任翻译。线上线下众多学者以及法科学子积极参加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Cascione教授对债的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债(obligation)源自拉丁文obligatio,词根ligare具有捆绑的含义,前缀ob表示根据,中心词ligatio指捆绑者和被捆绑者之间的状态,从而在语源上引申出债的含义。因此,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不在于使债权人取得对某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要求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实行给付或清偿。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将债比作“法锁”(iuris vinculum),更多强调债在给付中的功能。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债的义务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履行保证,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将沦为债权人的债务奴隶或处于受役状态。随着《博埃得里亚法(Lex Poetelia)》的出现,财产性执行措施逐渐打破了以身偿债的人身依附性,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都可以进行转移。
随后,Cascione教授具体讲述了债因,即债的发生依据。教授认为,债因是一个未决之议。从历史发展脉络看,先后出现了债因两分法、三分法、杂糅、四分法的不同划分模式。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每个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但并非所有的债都基于合意的适法行为或者人的非法行为而产生。为解决两分法在追溯债的渊源时所产生的困难,盖尤斯在原本的分类中加入一种兜底性分类,形成了所谓的债因三分法,即“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或依据具体规定产生于其他债因”。法学家莫德斯蒂努斯认为,“我们要么以要物方式、要么以口头方式、要么以要物和口头的混合方式、要么以合意方式、或基于法律、或基于荣誉法、或因必然、或因私犯产生债”,然而这种混乱的表述方式无法界定其是在讨论具体之债还是债因。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债因分为四种:即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私犯之债和准私犯之债;而对于契约之债,盖尤斯认为可以通过实物、言辞、文字或合意这四种形式缔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债因四分法可以视为在两分法的基础上再分别对契约与私犯进行类比后的产物,与此同时也彰显着立法技术的成熟。
最后,Cascione教授将目光聚焦近现代,对1865年以及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债因体系进行了对比。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了债因四分法模式,第1097条规定“债产生于法律,契约或准契约、私犯或准私犯”;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了债因三分法模式,第1173条规定“债产生于契约、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产生债的行为或事实”。
讲座尾声,Cascione教授与黄美玲教授提出的《中国民法典》中存在准合同但却不存在准侵权的议题,引发了学者们的热烈探讨。实际上,这涉及私犯与准私犯到底是以何种标准划分,又各自包括哪些子类型的问题。虽然学界历来对罗马法上私犯与准私犯的划分标准存疑,但私犯与准私犯在后世民法中演化成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是不争的事实,《中国民法典》第468条也为“准”的解释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分类背后的体系化和类型化思想影响至今,现代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分以及归责原则等基本理论,便可视为罗马法上私犯与准私犯的类型化和体系化观念的一种脱胎换骨的再现。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