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丹丹)6月13日下午,“私法统一化如何可能:罗马共同法与新共同法”文澜讲座第五场“合意”在文澴楼中意学院626如期举行。本期讲座由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教授、著名罗马法期刊《Index.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Roman Law》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意学院访问教授Cosimo Cascione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意学院意方执行院长黄美玲教授担任主持人,罗马第一大学博士刘禹呈担任翻译。线上线下众多学者以及法科学子积极参加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Cascione教授对“consensus”一词进行了词义学的分析。从构词的角度来看:“con”是前置词,是伴随,聚合,参与的前缀,“sensus”作为动词表示的是感知和反馈。所以“con+sensus”复数主体心理上的效应,意念观念上的一致。
随后,Cascione教授通过一些片段对“consensus”进行词源学分析。他指出我们对“consensus”一词的认知来自于罗马私法,但是其最早产生于罗马公法上和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片段中。西塞罗就曾经在其著作《论共和国》中对共和国的描述中使用过“consensus”一词,他认为共和国是人们出于对法律的共同认知而结合在一起的集体。而在奥古斯都《神的功业》中,他将其权力解释为“众望所归”(consensum universorum)的。在发展的过程之中,“consensus”逐渐产生了社会学的概念,它与“mos”(习俗)这一非成文法联系起来,而后又得到了限缩,产生了多数主体默示性的特征,这是“consensus”在公法上最突出的特征。而在私法上“consensus”表现为双方主体的协商。Cascione教授通过片段分析“errore”和 “dissenso”与“consensus”之间的关系,解构“consensus”向教义学契约理论靠近的历史演变进程。在买卖或者租赁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error”而产生的交易无效;在合伙的设立过程之中,如果双方存在“dissenso”,则合伙没有设立。可见此时“consensus”已经作为契约的构成要件而存在了。接着Cascione教授介绍了“consensus”与买卖和债的关系。在普劳图斯的《埃皮迪库斯》一书中,描述了买卖之中通过讨价还价、磋商的方式达成合意的过程,双方合意达成之时即是买卖成立之时,而价金的支付只是对买卖已经成立的一种证明。此外,还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达成契约之债,合意之债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其形成无须语言或文字,此时的合意仍然表现为默示的和不可见的形态。
讲座最后,黄美玲教授提出本次讲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consensus”不仅在债法之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是物权法中物权转移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契约中心主义的趋势使得人们过于重视“consensus”本身,在法国和德国都存在着立法与司法实践断裂的现象,为此,也许可以从“允诺”的角度重新理解债和物权变动行为。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