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中国行动计划”始末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2浏览次数:13


20183月,美国政府公布对华301调查结果,指责我国“涉嫌窃取美国知识产权等行为”。同年6月,白宫贸易与制造业政策办公室发布《中国的经济侵略对美国及世界的技术及知识产权的威胁》报告,指责我国利用人才引进政策窃取美国知识产权,危害美国产业安全。在此舆论造势下,同年11月,美国司法部发动“中国行动计划”,针对华人学者、中国企业等展开一系列调查、诉讼。截止到20211221日,至少77起案件是基于该计划发起的,其中39起案件涉及我国人才的国际交流,18起涉及带有国家级人才计划等帽子人才1

一、“中国行动计划”的开端与发展

虽然美国司法部在201811月正式发动“中国行动计划”,但归为“中国行动计划”的案例可追溯至2013年(见图表1)。就案件分布而言,在2018年以前,无一起科学研究领域虚假陈述案件。然而从2019年开始,“中国行动计划”的重点转向了学术界。2020年的16起案件全部涉及科学研究领域的虚假陈述。

2018年开始一些涉及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相关案件开始出现,在2019年,案件数达到7起,占比当年总案件数77.78%2020年人才计划类案件数为9起,占比总案件数56.25%

图表1  2012-2021年案件分布情况

39起案件中,25起案件被告人与中国科研机构(包括大学)具有隶属或合作关系;11起案件被告人与中国材料、通信、航空科技、半导体等企业有隶属或合作关系;3起案件被告人为政府代理人或其他。

图表2  被告人在中国机构的隶属情况分析

39起案件的类型分析可知,科研领域虚假陈述(科研诚信)类案 件共21起, 占比53.85%,窃取商业机密(经济间谍)类案件共14起,占比35.9%,涉酬涉税类案件共4起,进出口类案件2起,其他类案件3起。

图表3  案件分类情况

18起人才计划相关案件中,科研领域虚假陈述(科研诚信)类案件共11起,窃取商业机密(经济间谍)类案件共5起,涉酬涉税类案件共3起,其他类案件1起。

图表4  18起人才计划相关案件类型

18起人才计划相关案件中,22名被告人被指控“虚假陈述”“窃取商业机密”“电信欺诈”等罪名。其中,9名被告人被定罪,占总人数的41%10名被告人案件未决,占总人数的45%3名被告人被判无罪(或被撤诉、或与美政府和解)。

图表5人才计划相关案件被告人判决结果情况

39起案件中,18起涉及中国人才计划,占比46%。在案件涉及的学科领域方面,65名被告39起案件共涉及18个研究 领域。依据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分类,对以上研究领域进行了学部分类及归纳,发现美方重点关注以下学部领域:医药卫生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等。

图表6  案件涉及中国人才计划情况

图表7 案件涉及的学科领域


依据以上数据,可以将“中国行动计划”遏制人才交流的主要表现归为三种类型:

第一,以商业秘密类罪名打击人才在华科技转化。此类罪名主要针对来华开设公司、开发产品的美国科研人员。美国司法部以《反商业间谍法》为依据,以经济间谍罪与盗窃商业秘密罪为由进行调查与指控,有14起案件涉及此类罪名,8位帽子人才被调查。

第二,以虚假陈述类罪名妨碍人才来华科研合作。此类罪名主要针对来华进行科研合作的研究人员,特别是利用美国联邦经费从事科研活动或在美国国家实验室工作的人员。美国司法部通过虚假陈述罪、联邦项目欺诈罪等为由进行调查。该类案件有21起,其中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人才计划学者查尔斯•利伯教授(Charles Lieber)与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级人才计划学者王擎教授都被控以此类罪名,引起了极大反响。

第三,以司法程序性手段骚扰在美学者。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海关等执法机构通过对相关学者开展各种调查性询问、电子设备查扣、公开拘捕以及在媒体上单方面指控等操作,给涉华学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经济以及社会压力,使其无法继续正常科研与工作,甚至面临失业和人身威胁。

二、“中国行动计划”的终止与后“中国行动计划”时期美国高科技领域针对性遏制战略新趋势

20217月开始,数名被高调起诉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陆续被撤销指控或被宣告无罪释放。同时,美国各界也不断发出强烈抗议。在司法成效不佳与社会舆论批评之下,美国司法部于2022223日宣布终止“中国行动计划”。然而,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助理副部长马修•奥尔森(Matthew Olsen)表示,该决定并不意味着放弃对中国采取措施,而将重新制定和调整政策,持续、优先关注来自中国政府的威胁。

尽管美国司法部宣布终止“中国行动计划”,但美国并未放弃对中国采取措施,后“中国行动计划”时期美国高科技领域针对性遏制战略呈现新趋势。近期,美国司法部高调公开几起华裔高科技产业从业人士遭到所谓“间谍罪”或“盗窃商业秘密罪”指控个案2,制造高科技行业反华、防华紧张气氛,抹黑中国政府及华裔科学家形象,引起广泛关注。这些案件反映出美国对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已经从企业基于自身利益并通过内部监控和民事诉讼的民事维权,转为以美国政府为主导、以国家安全为借口、纳入中美战略竞争语境的针对性、遏制性政府措施。

美国对华打压策略转变的一个结构性标志是,这些案件都被划归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专门建立的一个被称为“颠覆性技术打击部队”(Disruptive Technology Strike Force,以下简称DTSF)的秘密侦查小组办理,从大张旗鼓的政策性宣示转为具有实际建制性专门执法力量的更为精准、更为高效的结果导向的打压手段。

(一)“颠覆性技术打击部队”来龙去脉与运作情况

从组织架构上看,“颠覆性技术打击部队”(DTSF)属于以美国司法部、商务部各自刑事侦查与执法行动力量为基础,整合内部资源、以跨部门合作模式组成了一个非常设机构且人员非固定的专门性侦查与执法打击部队。根据公开资料,该机构于20232月正式成立,其主导部门分别是联邦司法部国家安全司(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NSD)以及联邦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成立之初,配合并提供人员支持的联邦执法机构还包括联邦调查局和国土安全部国土安全调查局(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HSI)。2024年,在该部队成立1年之际,美国国防部国防刑事调查署(Defense Criminal Investigative ServiceDCIS)也宣布加入该合作机制,由此形成联邦五大强力执法机构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从参与部门来看,其组织目标非常明显的,就是通过司法手段阻止中国和俄罗斯在特定高科技领域从美国获得任何技术上的支持与交流机会,从而遏制美国认定的战略竞争对手的科技发展潜力。

目前,通过相关资料研判,在过去的一年中由DTSF主导侦办的案件共15起,均与涉华或涉俄技术转移与产品出口有关。其中四起(龚晨光案、丁林葳案、李黎明(音译)案及王伟宝案)围绕涉及窃取商业秘密等罪名展开,涉案被告人均被指控为中国受益人(或利益代理人)实施了窃取具有国家安全价值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另外11起则主要基于美国国内法的长臂管辖机制,涉案被告人被指控违反了针对特定制裁对象的出口管制而触犯走私与诈欺类罪名。

鉴于DTSF的出现与运作有其特殊的中美博弈与冲突性国际关系背景,我们认为需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我们尝试通过对已知的15DTSF公开介入的司法案例展开深度分析,来理清美国政府在当前新形势下使用司法手段继续对中国等竞争对手实施战略打击与遏制策略的基本思路与司法操作逻辑。本文重点从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罪名组成以及侦办手段方面展开,分析案件的发案立案诱因、案件取证手段与证据组织形式、涉案罪名要件结构以及可能的抗辩与反制策略,以帮助决策者正确分析美国政府相关措施的政治与制度基础,为作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与反制打下基础。

(二)聚焦涉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类罪名的案件

1、案件概览。目前公开的15DTSF主办案例中,涉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类案件有4起,均与中国有关。这4起案件分别是:(1)龚晨光案,被告涉嫌窃取美国科技公司核弹发射、弹道以及超音速导弹的探测技术,起诉罪名为“窃取商业秘密罪”;(2)丁林葳案,被告涉嫌窃取美国谷歌公司人工智能与超级计算数据中心的相关技术信息,起诉罪名为“窃取商业秘密罪”;(3)王伟宝案,被告涉嫌窃取美国苹果公司自动驾驶项目高级机密信息,起诉罪名为“窃取或意图窃取商业秘密罪”;(4)李黎明案,被告涉嫌窃取美国两家公司涉及高精度计量解释和智能制造软件方面的技术信息,起诉罪名为“窃取商业秘密罪”。

2、罪名分析。DTSF对上述案件的处理,与2018年至2022年“中国行动计划”期间司法部办理同类案件的策略有所不同:后者除了窃取商业秘密类罪名外,还在几个案件中使用了“经济间谍罪”指控,而DTSF处理的案件,均仅指控了“窃取商业秘密罪”,未再使用“经济间谍罪”这一罪名。

窃取商业秘密罪”包含三种行为类型,涵盖范围大,且三款罪名可以叠加适用,可提高对行为人的威慑性、增强辩诉交易的可能性。美国司法部未使用“经济间谍罪”起诉,是基于“经济间谍罪”定罪率低的现实考量。截止20199月,司法部公布的案例中,“经济间谍罪”开庭审理的定罪率仅为50%。“意图或知晓窃密行为能够使得外国政府及其控制的机构获益”要件的极高证成难度成为定罪的主要障碍。其中,成功定罪的案件也不是因为检方直接证明了行为人具有为外国政府牟利的意图,而是基于对接受秘密信息的机构与外国政府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事实进行间接推定。与之对应的是,“中国行动计划”期间,“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成功率极高。我们认为,这种策略转换说明美司法部注意到了“中国行动计划”系列案件的司法结果并从中汲取了教训,有针对性地优化了其检控策略。

3、取证策略。在案件取证策略上,上述几起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被告遭受指控时,控方所提出的证据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来自于美国政府发起的刑事调查,而是被告在供职期间的特定行为引起了雇主对其盗窃商业秘密的怀疑,进而由雇主企业发起内部调查并取得了对被告的不利证据。在上述案件中,属于美国政府认定的敏感技术领域的雇主企业通过监控认为存在商业机密的潜在泄露危险后,由于这类敏感信息有高度的技术和经济价值,可能存在国家安全风险,而迅速引发FBI颠覆性技术打击部队主动且深度介入。

通过类案检索及分析,我们认为,在此类案件中一般可用的辩护策略有以下几种:(1)强调当事人未使用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牟利;(2)挑战政府使用私力主体取证成果的证据合法性;(3)尝试达成控辩交易和解。

三、“ 中国行动计划 ”的客观影响

第一,人才交流停滞,寒蝉效应形成。被起诉、被调查学者身陷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面临长期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失去职位,甚至被迫离开美国的困境。这在国内外科研人员、高校与科研机构之间产生了广泛的寒蝉效应,在美中方及涉中学者人人自危,大量中美合作项目陷于停滞。

第二,法律博弈暗含政治动机。“中国行动计划”调查人才集中于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材料科学、航天科技等领域。该计划本质是中美贸易战的延续,美国政府希望通过遏制我国相关科技领域的人才培养,从而保持美国相对中国的科技领先优势,进而保持其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顶端地位。

第三,舆论攻防剑指中国形象。尽管被调查的科学家中仅有4%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且未经法院检验是否达到犯罪标准,但是美国司法部在其网站大肆发布王擎、胡安明、陈刚等最终无罪学者的涉案报道,反华媒体推波助澜,大肆宣扬“阴谋论”,严重损害了华裔学者的整体形象,在学术界也形成对华裔及涉华学者的孤立氛围。





撰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人才法律服务研究院专家团队


1本报告数据主要于美国司法部网站“中国行动计划”专栏所披露的案件,以及研究团队所掌握的相关案件信息

2涉华个案分别为龚晨光案、丁林葳案、李黎明(音译)案及王伟宝案,具体在下文中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