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窃取商业秘密罪/未经授权传输商业秘密罪/未经授权拥有商业秘密罪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3浏览次数:19


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2条 第1款、第2款以及第3

任何人意图将与用于或打算用于州际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商业秘密转化为其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的经济利益,并且意图或明知该罪行会伤害该商业秘密的任何所有人,而明知

(1)窃取或者擅自挪用、拿走、带走、隐匿或者以欺诈手段,欺骗手段获取该信息的;

(2)擅自复制、复印、素描、绘图、拍照、下载、上传、涂改、销毁、影印、传送、交付、发送、邮寄、通讯、传达该等信息的;

(3)明知这些信息已被窃取、挪用、获取或者擅自转换而接收,购买或者占有的


罪名解析

构成本类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行为对象是《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9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在《反商业间谍法》的推动下,美国将窃取商业秘密上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度,使该类罪在罪名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定刑都明显高于我国;(2)实施了未经授权复制、下载、上传、传播、交付、发送、传递商业机密,窃取或者擅自挪用、拿走、带走、隐匿或者以欺诈手段,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构成本类罪的主观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故意,即在进行非法行为时,有意将商业机密转换为与他人相关的经济利益,且知晓该行为会伤害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②目的在于为本人或第三人获取商业秘密。

本类罪的司法适用与我国也存在较大差异。在我国,若行为人在窃取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占有商业秘密,基于期待可能性,一般不被认为是独立犯罪;在美国,法律则通过1832条特别规定为单独的犯罪。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的量刑原则是“限制加重”;而美国刑法对数罪的量刑原则是简单叠加。将持有商业秘密与窃取商业秘密行为分别独立提出检控,结合叠加量刑,能够显著提高对涉嫌窃取技术行为的处罚力度。


典型案例

案例一:Weibo wang案,苹果公司(Apple, Inc.)在自动驾驶系统相关技术研发项目中投入了大量资源,拥有该项目的知识产权。Weibao Wang在苹果公司工作期间获得了广泛的数据库访问权限,但在离职前大量获取了涉及该项目的机密信息。他在离职后购买了前往中国广州的单程机票,并在个人设备中存储了大量从苹果公司获取的机密资料。

案例二:Liming Li案,这起案件涉及被告Liming LiLI)被指控违反了盗窃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LI1996年至2019年期间在两家南加州公司工作,这些公司开发和销售与高精度计量解释和点云技术相关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程序。在被第二家公司(公司2)解雇后,LI与妻子成立了自己的智能制造公司JSL INNOVATIONS。调查发现,LI被怀疑试图将公司2的文件下载到个人外部硬盘,并在其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上发现了一个名为“ChinaGovernment”的文件夹,其中包含LI参与中国人才计划并将技术提供给中国企业和政府实体的文件。此外,FBI20209月对LI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数百万文件,其中包括公司1和公司2的专有软件源代码文件LI与中国苏州一家制造公司(中国雇主)签订了协议,担任首席技术官,帮助该公司开发智能制造软件。调查人员相信LI试图利用从公司1和公司2窃取的商业机密,帮助中国雇主发展智能制造能力。LI的旅行和与中国实体的沟通可能涉及使用WeChat等通讯应用,这可能导致他试图隐藏与中国实体的通信。

案例三:郑晓庆案,被告为通用电气前雇员,将雇主机密泄露给中国政府。被告受雇于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的通用电气发电公司(GE),担任涡轮密封技术工程师。他从2008年到2018年夏天一直在通用电气公司工作。被告和其他人密谋窃取通用电气公司有关通用电气地面和航空涡轮技术的商业机密,明知或有意使中国和一个或多个外国机构受益,包括研究、开发和制造涡轮机零件的中国公司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