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任职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免疫学专家郑颂国教授,从2014年起担任中山大学教授,入选2017年某人才计划项目。于2019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指控其在参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相关研究时,违反相关披露规定,隐瞒其在中山大学任职,参与中国项目研究的事实,从而骗取约410万美元的资助用于在中国的风湿病学和免疫学领域的研究。且调查发现其在美国多个大学任职期间还曾入选中国的人才计划项目,同时接受来自中国政府的资助。郑颂国被起诉罪名包括与接受联邦资金的程序有关的盗窃或贿赂,以及欺骗性与虚假陈述。
二、侦查过程
1.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PSU)在2018年末对郑颂国与中山大学(SYSU)的联系进行了内部调查,郑颂国与中山大学(SYSU)的联系人合作起草了一份虚假声明以减轻PSU的担忧。
2.2019年开始,FBI开始对郑颂国进行了调查。2020年,在郑颂国从阿拉斯加安克雷奇国际机场入境时,海关和边境巡逻队人员发现他携带大量行李、电子设备、银条、过期的中国护照和前往中国的单程票,随后FBI人员对其进行了审问并获取了有助于调查的证据。
3.2020年5月俄亥俄州立大学通知郑颂国,他们正在对他和他的资助方进行行政调查程序,六天后郑颂国离开哥伦布前往中国,在安克雷奇国际机场被联邦特工逮捕。
三、辩护思路
1.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窃取、挪用了单位的项目资金。美方所提出的证据均在证明郑颂国在参与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间同时从事与中国的相关合作研究,并故意向美方掩盖其收到中国资助、在中国任职的相关事实。并没有证明其有转移资金以及相关资料的证据。
2.郑颂国提出动议,声称其辩护律师未能有效辩护,包括未能挑战法院的管辖权、信息的充分性、选择性起诉、追溯力辩护、时效辩护、地点辩护以及未能挑战赔偿命令等。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trickland v. Washington案件中,对律师辩护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确立了比较清晰的无效辩护的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O'Connor发表的判决意见认为,“判断任何无效辩护主张的标准是:律师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对抗制程序的功能,以至于我们无法依靠审判获得公正的结果。“任何因为律师的无效辩护而要求撤销有罪或死刑判决的主张,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指控人必须证实律师的辩护存在缺陷。这要求被指控人证明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犯了严重的错误,从而导致被指控人没有获得宪法第六被指控人必须证实律师的瑕疵行为(Deficient performance)损修正案所保证的律师帮助。第二,损害了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若可同时证实上述两点,那么判决就是在对抗制程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作出的,案件的审判程序就有瑕疵,当事人应当获得权利救济。
3.认罪的自愿性:郑颂国声称律师未能充分解释认罪的后果,导致他在不了解情况下认罪。这导致检方可以将认罪书作为指控自己的不利证据。
四、案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