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鸿锦案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3


一、案件事实

谭鸿锦是一家跨国能源公司“菲利普斯66”在俄克拉荷马州巴特尔斯维尔的部门任电池方面的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公司的电池科技项目。谭接受国内公司聘任后,向美国公司提出辞职。中方承诺其年薪80万元人民币,且若他上任后,能提供其“才华”,还可获得4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但他必须保证他提供的技术信息真实可用。美方公司随后取消了他的登入公司系统权利,并对他的电脑进行审查后发现,谭鸿锦查看并下载了大量公司研究报告等商业机密信息,其中包括公司未来计划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计划。1213日,公司向联邦调查局报案,指称公司的商业机密遭窃。警方在他家中搜出了含有美国公司商业文件的硬盘。联邦调查局于1220日正式将谭鸿锦逮捕。

根据检方诉讼指出,谭鸿锦涉嫌窃取美国能源公司的商业机密,下载了数百个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文件,并计划使用这些文件使他的新雇主公司B受益。文件中指出,这些下载的报告不仅描述了如何生产这款产品,而且还提到该公司计划在中国市场销售这款产品,以及手机和锂电池系统中应用这款产品。该公司表示,生产这款产品是“一个复杂且技术上困难的过程”。这些文件包括(公司)认为是商业机密的信息,并且超出了谭的工作范围。


二、侦查过程

谭鸿锦工作的美国公司向警方报告了意思盗窃商业机密事件的存在。美国警方在申请包括对谭鸿锦住所、车辆以及电子设备的搜查令后,对案件相关物品展开搜索,他们搜查了谭鸿锦的住所和车辆,并在谭鸿锦的电子设备中发现了大量证据,发现谭鸿锦查看并下载了大量公司研究报告等商业机密信息,对其进行了查封。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主要辩护思路围绕搜查令的合法性和执行过程展开,特别是针对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以及与搜查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辩护。辩护方可以通过证明搜查令的过度宽泛、执行不当或程序错误,进而使得从搜查中获得的证据无效。辩护方可以挑战搜查令是否符合第四修正案的要求,特别是特定性条款(Particularity Clause)。根据这一条款,搜查令必须明确列出待搜查的地点和待扣押的物品,避免对个人隐私的过度侵犯。

此外,本案中政府援引了“善意例外”(Good-Faith Exception),即使搜查令存在某些程序性错误或技术问题,只要执行搜查的执法人员信任搜查令时表现出“善意”,就可以继续使用证据。辩护方可以辩称,政府虽然可能出于善意信任了搜查令,但由于搜查令的过度宽泛或执行过程中的失误,使得即使存在“善意”,也不能完全排除违反宪法的嫌疑。


四、案涉罪名

窃取商业秘密罪/未经授权传输商业秘密罪/未经授权拥有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