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霞案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0


一、案件事实

四名中国公民刘宝霞、尤华勇、李永新和钟燕来被指控通过中国影子公司向与伊朗有联系的伊朗实体走私用于生产无人机和弹道导弹系统的原产于美国的军民两用物品。从2007年开始,刘宝霞等人谎称为中国影子公司购买电子集成电路、固定变阻器、军用标准紧固件等物,向美国公司虚报最终用户,将购买到的美国商品转发伊朗。


二、侦查过程

本案起诉书未给出具体证据,而是通过大陪审团认定的方式直接认定了相关事实。结合已经认定事实,敏感行为、关键词与获取线索可能路径是:

1.美国监控SDN名单中的伊朗公司,在发现他们获得原产于美国的军民两用商品后,反向侦查他们是如何得到这些商品的。刘宝霞等人的伊朗用户皆被列入SDN名单,美国政府可能对其早有监控。通过对伊朗公司商品来源的监控,追踪到刘宝霞等人的违法行为。

2.刘宝霞也在2017718日因代表与伊朗IRGC有关联的伊朗实体SEI活动,被列入SDN名单,其自身行为可能受到美国政府的监控,刘宝霞多次在美国购入军民两用商品、向其关联公司及其他涉案个人发送电子邮件,联络在中、美、伊朗之间运送货物的事宜,这些敏感行为会引起美国方面的关注。

3.包括刘宝霞在内的四名被告常年从美国出口敏感货物,美国政府可能将这些多次进出口军民两用商品的公司列入了监控范围,对这些公司的商品去向进行侦查。

4.刘宝霞等人用于中转货物的中国影子公司与被列入SDN名单的伊朗个人存在关联,这些公司可能因此被美国监控,由此发现它们从事的敏感行为。


三、辩护思路

由于裁判书中对指控被告的一部分向伊朗运送货物行为没有列举证据链,无法确定这一部分是否存在证据瑕疵。另一部分行为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共谋欺骗罪、非法向伊朗运送原产于美国的商品、从美国走私货物、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的出口信息。所以可以从证据的合法性方面进行辩护,寻求对检方的证据适用排除规则,例如警方有没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当然,在刘宝霞等四名被告并未被美国方面控制的情况下,不被美方抓获是保护他们的最好方法。


四、案涉罪名

1.共谋罪

2.从美国走私禁运物品罪

3.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罪名

4.不申报或伪造出口电子清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