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提示
应对国家贸易与人才交流带来的行业变化,企业首先应意识到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战略资源的重要性,加大研发投入,积极申请专利,优化专利质量,构建自身强大的专利组合。OPPO等企业在5G领域不断积累专利,才能在谈判、诉讼中有底气,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降低因专利劣势陷入被动的风险。
另外在人才储备方面,海外企业应培养既懂技术又精通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规的复合型人才,组建专业法务团队应对跨国纠纷。同时,加强人才交流,吸引海外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带来国际前沿理念与实操经验,助力企业国际化征程中风险防控与战略布局。由于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领域,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复杂的法律体系。相应企业法务、涉外人才要吃透目标国家实体与程序规定,熟悉各国司法程序,如本案在多国诉讼,需了解不同国家法院对FRAND原则解读、管辖权规定等,避免因规则不明产生额外成本与败诉风险。
二、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的确定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本案法院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确定了手机行业5G标准必要专利累积费率,从而为5G技术在汽车和物联网领域的使用提供了具体的收费参照标准。
三、基本案情
2018年,OPPO与诺基亚达成关于4G SEP的交叉许可协议。在4G协议到期前,双方就5G专利的许可展开谈判。由于无法就FRAND许可费率达成共识,2021年双方陆续在英国、德国、中国等12个国家开展全球诉讼大战,案件累计超过100起。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由重庆一中院2021年7月12日受理,诺基亚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后,诺基亚提起上诉。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诺基亚的上诉请求,重庆一中院恢复审理该案。
四、裁判结果
2023年12月初,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即(2021)渝01民初1232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了诺基亚2G、3G、4G及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
即诺基亚2G-5G专利组合的合理许可费作出的认定为:
5G多模手机单台许可费:
第一区:1.151美元/台;第二区(中国大陆地区)及第三区(除第一、二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0.707美元/台;
4G多模手机单台许可费:
第一区:0.777美元/台;第二区(中国大陆地区)及第三区(除第一、二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0.477美元/台。
资料显示,诺基亚公开声明的5G专利许可统一费率为3欧元/台。
此外,重庆一中院确认了手机行业的5G标准全球累积费率为4.341%-5.273%。
判决中也就5G多模手机中2G、3G、4G及5G各代际标准的价值占比作出了认定,5G-2G对应价值比例为50:40:5:5。
五、案件意义
如上所述,该案件该判决确认了诺基亚2G、3G、4G及5G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费率。同时,判决也首次确定了手机行业5G标准全球累积费率,这也是全球范围内首次确定的5G标准的累积费率。此外,可以看出法院还根据不同地区对诺基亚2G至5G专利包的许可费进行了许可费裁决。在不考虑多模制式占比的情况下,一部200美元的5G手机,整机收取5G专利费的上限为10.55美元,对于手机厂商而言,专利带来的成本压力得到了缓解。
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通常而言,企业因持有专利数量的增加和专利质量的优化而提高其主导世界市场的可能性。因此,标准必要专利越来越成为各个企业战略竞争的焦点。其中,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的确定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更广泛地受到全球关注。
中国法院此次就5G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作出裁判,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对于推动全球构建健康的知识产权生态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次裁判是中国法院在全球FRAND费率制定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手机厂商常常采取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即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双方或多方互相允许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例如OPPO曾与华为达成了全球范围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这代表着企业之间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相互认可,有助于促进高价值标准技术研究的创新正循环。然而,拥有更多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往往倾向于通过向外授权来盈利。
通信行业中,不同专利权人公开的费率标准并不相同,日益攀升的5G专利费用已经成为包括手机厂商在内的很多企业的负担。例如,高通针对5G多模手机收取费率是3.25%,而爱立信采用的则是按手机销售部数乘以固定费用的计价模式,每台手机收取2-2.5美元。如果将这些费用累加起来,收费额堪称天价。
因此,本次判决备受全球业界期待,其在保障专利权人的创新投入能够得到合理回报的同时,也保障了技术能够被广泛实施应用,从而能够真正地造福于民。
此外,该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了手机行业5G标准必要专利累积费率,从而为5G技术在汽车和物联网领域的使用提供了具体的收费参照标准。
六、规则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尽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人在多项议题上均存在分歧,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原则”和“善意谈判”始终是贯穿整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及后续争议解决程序的核心概念,亦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所普遍认同且需共同遵守的关键原则。正如《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则,被国际、国外和国内标准制定组织所公认并广泛采用成为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