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TCL通讯诉爱立信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3


一、风险提示

当今国际贸易中标准必要专利影响力越来越大,尤其在通信行业,部分企业决定了关键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费率。因此出海企业与人才在开展涉及技术应用的合作前,务必就相关专利许可范围、期限以及许可费率等关键细节进行深入、细致且明确的谈判与约定,尽量避免因许可费率未达成一致引发多起诉讼,耗时耗力。

那么这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准确把握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原则。海外企业与人才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时,应确保自身的许可谈判及要求遵循该原则,同时也要据此判断对方行为是否合规,及时合理运用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参与国际贸易交流的人才要具备扎实专业知识,清楚了解行业内标准必要专利情况,在业务操作中根据不同法域制定不同的法律策略,确保各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助力企业合规开展国际业务。


二、裁判要旨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过程中,需要依据FRAND原则来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许可费率。在司法实践中,FRAND许可费率主要采用可比协议法和自上而下法(Top-Down)两种方法来确定。本案中,加州法院在充分考虑爱立信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地区差异并对TCL主张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适当调整的基础上,采用了自上而下法来确定FRAND许可费率,其中采用的具体计算公式为:爱立信许可费=总许可费率*(爱立信拥有的有效标准必要专利数/该标准必要专利总数)*专利地区强度指数。此外,加州法院也对可比协议法进行了完整论述和交叉验证。


三、案件背景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总部位于广东惠州,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半导体、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新型光电、液晶显示器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创业投资业务及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发起创业投资机构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动产租赁,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提供会务服务,提供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和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服务,软件产品的开发及销售,专利转让,代理报关服务,提供顾问服务,支付结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爱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1876年成立于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从早期生产电话机、程控交换机,已发展到全球最大的移动通讯设备商,爱立信的业务遍布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领先的提供端到端全面通信解决方案以及专业服务的供应商。爱立信的全球业务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专业电信服务、专利授权、企业系统、运营支撑系统(OSS)和业务支撑系统(BSS)。爱立信的2G3G4G5G无线通信网络被世界上各大运营商广泛使用和部署。爱立信还是移动通信标准化的全球领导。

2007年,TCL公司在2G领域获得爱立信公司为期7年的许可。2011年,TCL公司与爱立信公司就3G许可进行谈判。2013年,TCL公司与爱立信公司开始商谈4G专利许可,爱立信公司起初在4G手机领域要求的许可费率为3%,此后,爱立信公司两次调整许可费率,但都未达到TCL公司要求。


四、诉讼过程

2012年至2014年,在双方谈判期间,爱立信公司先后在法国、英国、巴西、俄罗斯、阿根廷、德国等国家就TCL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发起11起诉讼。

201435日,TCL公司就爱立信公司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谈判中违反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承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本案(合同违约)诉讼,请求法院就爱立信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裁决设定一个FRAND费率。

20146月,爱立信公司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东部法院起诉TCL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

20155月,TCL公司向法院申请在本案FRAND问题解决之前,禁止爱立信公司就2G3G4G标准必要专利起诉TCL公司侵权。法院同意了TCL公司该项申请。

2017122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认定爱立信公司所提出的许可方案不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并按照爱立信公司所要求的许可费率的约四分之一(4G基础专利为例)确定了TCL公司应当支付的许可费率。

20191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五、裁判结果

法院同时裁定TCL公司向爱立信公司支付1640万元美元,作为其自2007年至2014年期间的未经许可销售额的许可费用。(大大少于爱立信公司此前寻求的9700万美元)


六、裁判理由

(一)关于SEP费率计算

1.关于爱立信公司对TCL公司的许可费报价

(1)法院认为按照每部手机支付许可费不符合行业及爱立信公司通常做法。

(2)爱立信公司主张的封顶和保底费只是商讨而来的结果,并未对是否公平合理进行过任何分析。

2.关于费率计算方法

爱立信公司提出了ex-standard方法,即每件标准必要专利,无论其涵盖何种技术,其价值均通过被纳入标准的价值单独估计。TCL公司则主张采取top down方案,即估计实施2G3G4G标准真正必要的专利数量,以及爱立信公司专利在其中所占的比例,TCL公司在该比例确定后,还要求根据爱立信公司的专利在标准中的重要性和贡献乘以一个权重。

法院最终确定为:爱立信许可费=总许可费率*(爱立信拥有的有效标准必要专利数/该标准必要专利总数)*专利地区强度指数。

(1)总许可费率确定

法院确定总许可费率时,参考了爱立信公司和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方在标准制定开始的声明,这时候专利持有方为吸引更多用户,同时,自身也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者,此时建议的许可费率相对较公平。

(2)标准必要专利总数确定

法院根据ETSI数据库中的声明,再加上Inpadoc相应的同族专利,排除掉国企和无英文版本的专利,除去权利要求与相关设备完全无关的专利家族,再对剩余专利进行权利要求解读,最终确定标准必要专利数为2G标准413个专利家族,3G标准1076个专利家族,4G标准1674个专利家族。(注:TCL公司雇佣供应商阅读这些专利,直接解读权利要求,每篇阅读时间20分钟,费用为100美元,除去明显的噪声,最后得到的标准必要专利是2G标准365个,3G标准953个,4G标准1481)

(3)爱立信公司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数及占有比

经专家对权利要求的分析,减去在许可期限中部分专利过期的影响,最终确定标准必要专利数量。

法院最终认定占有比例应当在4%-7.5%之间,与爱立信公司最初声称自己占有25%的标准必要专利相差甚远。

(4)确定专利地区强度系数

法院将全世界划分为三个强度系数,美国专利强度系数为1,欧洲为0.722,其他地区为0.549

(5)法院承认无法确定一个适当的、富有精确严密性的FRAND许可费。但是鉴于案件审理中得到的大量高度一致的数据,法院认定,在美国,0.45%对于爱立信公司的4G SEP组合为一合适的FRAND费率。

法院将FRAND许可费率设定如下:

支持2G GSM/GPRS/EDGE(但不支持3G4G)设备的费率:每部在美国销售设备为净售价的0.164%,在欧洲销售设备为净售价的0.118%,在世界其他地区销售设备为净售价的0.09%

支持3G WCDMA/HSPA(但不支持4G)设备的费率:每部在美国销售设备为净售价的0.300%,在欧洲销售设备为净售价的0.264%,在世界其他地区销售设备为净售价的0.224%

支持4G设备的费率:每部在美国销售设备为净售价的0.450%,在世界其他地区销售设备为净售价的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