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Motorola Solutions, Inc. v. 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Ltd. (摩托罗拉和海能达商业秘密案)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0


一、风险提示

在海外企业或人才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下,商业秘密风险防控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强化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对核心技术文档、源代码等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安全,防止员工随意下载、外传关键资料。像摩托罗拉,若能提前堵住资料大量被下载的漏洞,就能降低损失风险。另一方面,在人才招聘环节,尤其是从竞争对手处引进人才时,需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了解其离职原因、过往有无违规行为,避免引入潜在的法律隐患。

在法律应对上,企业要熟悉各国法律法规。如美国的《保护商业秘密法》等,一旦遭遇侵权纠纷,才能迅速依据当地法律维权。摩托罗拉及时在美国起诉并获赔,就得益于对法律的运用。

对于人才来说,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即使跳槽,也绝不能携带原公司商业机密,这不仅关乎个人声誉,还可能触犯法律。该案中三名工程师的行为导致海能达陷入巨额赔偿泥潭,自身也面临法律追责。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在不同国家面临法律诉讼时,要考虑当地政策导向、司法风格,提前制定应对策略,以防类似海能达在美国遭遇刑事诉讼,使企业声誉蒙尘的情况发生,全方位保障企业在国际交流中的稳健发展。


二、裁判要旨

美国2016年《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可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并且具有域外适用性。其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法案规定,如果被告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且恶意的”,原告可以获得不超过补偿性赔偿金两倍金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三、基本案情

摩托罗拉(Motorola)和Hytera(海能达)海能达是全球双向无线电系统市场竞争对手,在努力开发自己的竞争产品后,海能达从摩托罗拉挖走了三名工程师,他们在离开摩托罗拉之前下载了数千份包含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和受版权保护的源代码的文档和文件。利用这些被盗材料,海能达推出了一系列在功能上与摩托罗拉的收音机没有区别的收音机。

摩托罗拉公司于20173月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海能达公司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指控其前工程师在跳槽前往海能达公司之前窃取了数千份机密技术文件和数百万行源代码。


四、裁判结果

20203月陪审团认定,海能达违反了2016年《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 和《版权法》,判处总计7.64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3.34亿元)的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虽地区法院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但是仍高达5.43亿美元。

202012月,法院驳回摩托罗拉公司申请禁止海能达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涉诉产品的动议,但同意适用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一审判决2个月后,海能达公司在美国的三家子公司主动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0219月,海能达公司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此外,20222月初,美国司法部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由正式对海能达公司及其部分员工提起刑事诉讼,尽管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但是刑事程序的启动势必会对海能达公司企业的全球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裁判理由及典型意义

海能达公司在此后的上诉中辩称DTSA仅适用于刑事犯罪,试图排除案件对于DTSA的适用。但第七巡回法院驳回了海能达上诉,确认了DSTA可用于民事违法行为,并且适用于美国境外的行为。

在侵权认定方面,本案中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认为,海能达公司在美国贸易展上向潜在客户推销和展示其侵权产品时使用了摩托罗拉公司的商业秘密,足以构成完整的国内侵权行为。另外,在该案中确定的是,即使大部分不法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只要在美国存在某种促进盗用行为的行为,商业秘密原告也可以在美国提出索赔。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获得的利益发生在美国境外,例如在美国境外销售,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以追偿被告因非法使用而造成的所有不当得利。

在不当得利赔偿金计算方面,美国第七巡回法院指出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与《版权法》下损害赔偿计算的相似之处。商业秘密权利人首先有责任证明盗用行为造成的销售额和利润。如果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这些,那么责任即转移到被告身上。并且,如果原告有不同的、可能会相互冲突的损害赔偿模式,而且直到审判结束后才会知道哪种模式的赔偿额最大,那么原告可以在审判结束和任何相关的审判后动议中保留多个相互冲突的理论,选择最大的赔偿金额。

另外,惩罚性赔偿方面,由于DTSA中还规定,如果盗用行为是故意和恶意的,则允许给予惩戒性(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的“2倍”。海能达对惩戒性损害赔偿恰好是补偿性损害赔偿的2倍提出质疑,认为这侵犯其宪法正当程序权。在此过程中,第七巡回法院对其之前在Epic Systems Corp. v. 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Ltd., 980 F.3d 1117 (7th Cir. 2020)案中的裁决进行了区分,该裁决将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金限制为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的一比一。在该案中,第七巡回法院对Epic Systems Corp.案进行了解释,解释说该案的不同点在于适用的是允许惩罚性赔偿的一般州法规,而不是像摩托罗拉案中适用DTSA一样适用允许双倍或三倍惩罚性赔偿的特定法规。

商业秘密侵权的风险也是企业出海面临的又一难题。在本案中,摩托罗拉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导致损失巨大,通过《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救济。虽然地方法院将惩罚性赔偿总额降低很多,但仍然具有填平损害损害、威慑侵权人的作用。


六、规则解释

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简称DTSA),亦称美国《2016保护商业秘密法案》。该法案的在民事案件适用中的一大特点就是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DTSA规定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不当获利、合理的许可付费损失来确定。在商业秘密系被蓄意或恶意不正当使用的情况下,法院裁决赔付最高不超过其两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民事保护力度加大。

相对应的,关于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有所规定。该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第34款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中,只有“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