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欺骗性与虚假陈述(一般性虚假陈述)/伪证罪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2



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编第47章第1001

(a)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美国政府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中,明知且故意地:

(1)通过任何手段、计划或装置伪造、隐瞒或掩盖重要事实;

(2)作出任何重大虚假、虚构或欺诈性的陈述或声明;或者

(3)制作或使用任何包含重大虚假、虚构或欺诈性陈述或声明的虚假文书或文件,并明知该文书或文件包含该内容;

应根据本条予以罚款,或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如果犯罪涉及国际或国内恐怖主义(定义见第2331条),则处以不超过8年的监禁,或罚款与监禁并施。如果该事项与第109A章、第109B章、第110章、第117章或第1591条的犯罪相关,则根据本条判处的监禁期限不得超过8年。

(b)(a)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司法程序中向法官或治安法官提交的陈述、表述、文书或文件。

(c)关于立法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第(a)款仅适用于:

(1)行政事项,包括付款请求、与财产或服务采购相关的事项、人员或雇用实践,或与支持服务有关的事项,或法律、规则或法规要求提交给国会或立法部门内任何办公室或官员的文件;或者

(2)根据国会任何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委员会或办公室的授权,并符合众议院或参议院适用规则进行的调查或审查。

(另外,第18编第47章从第1002条至1040条又分别规定了欺骗性与虚假陈述的不同具体类型,详细列举了各类以美国政府为对象的虚假陈述行为)


罪名解析

该罪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人需作出以下三类行为之一:伪造、隐瞒或掩盖重要事实;或作出虚假、虚构或欺诈性陈述(包括口头或书面陈述);或制作或使用包含虚假内容的文件或记录,且行为人明知该文件的虚假性。(2)行为可能直接导致相关部门基于虚假信息采取错误行动或提交不实记录(如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提交错误报告),影响相关的行政、司法或立法活动。

该罪的主观要件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意图隐瞒、掩盖重要事实,欺骗相关机构,使其基于虚假信息采取行动或决策。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虚假行为产生不利的后果)和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而放任其发生)。(2)如犯罪涉及国际或国内恐怖主义,行为人通常具有特定的犯罪动机或目的,例如破坏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该罪不适用于司法程序当事人及律师的陈述。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或其律师提交的材料,即使包含虚假陈述,也不构成此罪,这一规定保护了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或其律师的诉讼权利。并且该罪仅适用于立法部门内特定类型的事务,例如行政管理事项或授权的调查活动,而不适用于所有立法事务。


风险提示

与同样包括了隐瞒事实或虚假陈述行为的诈骗类罪名不同,这里所讨论的不实信息类行为不需要证明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怀有的进一步侵犯权利的动机,而只需要明知且故意地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就大大地增加了我国引进海外人才时的各类程序性操作触发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签证、出入境、税收、学术交流、科研课题申报等),当事人会填报大量的申报表格,被要求提供大量各类信息。很多学者或者是出于省事怕麻烦,或者是担心申报被拒,往往会有意无意漏报或瞒报一些信息。而这类漏报、瞒报行为一旦被查实,再结合其他实体性罪名,就构成了很多引进人才被提起刑事检控的罪名的主要部分。而且,当实体性罪名由于缺乏关键证据而难以定案时,这些程序性罪名就成为控方继续推进司法程序的籍口,甚至可能会被用于辩诉交易,利用中方人员的错误认识或信息不对称来获得一个认罪协议。


典型案例

案例一:郑颂国案。任职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免疫学专家郑颂国教授,从2014年起担任中山大学教授,入选2017年第六批珠江人才计划(PRTP)。于2019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指控其在参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相关研究时,违反相关披露规定,隐瞒其在中山大学任职,参与中国项目研究的事实,从而骗取约410万美元的资助用于在中国的风湿病学和免疫学领域的研究。且调查发现其在美国多个大学任职期间还曾入选中国的人才计划项目,同时接受来自中国政府的资助。郑颂国被起诉罪名包括与接受联邦资金的程序有关的盗窃或贿赂,以及欺骗性与虚假陈述。

案例二:唐娟案。中国学者唐娟为了顺利去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做访问学者,在申请签证时隐瞒了自己与中国军方的联系。2020620日,唐娟在被讯问调查的过程中仍然否认自己与中国军队有联系,这一陈述被美方联邦调查局认为是涉嫌谎报中国人民解放军(PLA)的身份。经搜查,联邦调查局发现其军装照片,并审查了她在中国发表的文章,确定其具有中国军籍,系中方现役军人。随后,联邦调查局立即发出了逮捕令,没收了唐娟的护照和签证,并于626日向唐娟提出初步的刑事起诉。

案例三:郑晓庆案。被告为通用电气前雇员,将雇主机密泄露给中国政府。被告受雇于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的通用电气发电公司(GE),担任涡轮密封技术工程师。他从2008年到2018年夏天一直在通用电气公司工作。被告和其他人密谋窃取通用电气公司有关通用电气地面和航空涡轮技术的商业机密,明知或有意使中国和一个或多个外国机构受益,包括研究、开发和制造涡轮机零件的中国公司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