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充当外国政府代理人罪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0


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51条第(a)款

除外交或领事官员或随员外,任何人在美国以外国政府代理人的身份行事,而又未根据(b)款的规定事先通知司法部长,均应根据本法被处以罚款或十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罪名解析

该罪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主体为“非外交或领事官员或随员的个人”;(2)未履行通知义务事先通知司法部长并得到法定许可,在美国境内作为外国政府代理人行事。“外国政府代理人”一词指在美国境内受外国政府或官员指示或控制而行事的个人,但根据(d)款规定,该术语不包括以下情形:被国务院正式承认的外国政府的正式认证的外交或领事官员;任何外国政府的官方且公开承认并支持的官员或代表;前两种官员或代表的工作人员或雇员,且此人不是美国公民;任何从事合法商业交易的人。但是,合法从事商业交易的人也会被视为该条所定义的“外国政府代理人”,若他符合(e)款规定的以下情形:此人同意在美国境内受外国政府或官员的指示或控制行事;并且,此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是古巴或总统认定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的其他国家的代理人(总统需将此认定报告国会),除非司法部长在与国务卿协商后认定,并将此决定报告国会,认为美国的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要求在具体情况下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国的代理人;或曾因违背《美国法典》第792799条、第831条、第2381条,或《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定罪或以不抗辩的答辩方式认罪,但本项规定不得适用于上述条款中所述行为的定罪或认罪超过五年的个人。

该罪的主观要件为:行为人具有故意,明知自己在美国境内作为外国政府的代理人行事但未履行通知义务,行为人不需要有进一步危害美国国家利益或安全的特定目的。

与普通的妨碍司法罪、间谍罪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同,该罪的行为主体必须与外国政府或其官员存在代理关系,即行为人是在外国政府指示或控制下行事,而非单独自主行动。因此,检方必须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这种证明往往涉及复杂的外交背景或秘密活动的调查,证据要求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