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调查报告使用目的是通过专业机构就拟引进人才顺利履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业禁止、科研违约、涉外税务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研判可能风险,供管理机关与用人单位引才参考。本报告由用人主体与受托调查机构签署。
L-3
海外人才引进尽职调查报告
乙方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贵单位的要求,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结合各项基本情况,现就贵单位海外拟引进人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尽职调查是基于贵单位的相关安排,在审查了贵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甲方海外引才情况,对海外拟引进人才进行尽职调查。
在本次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们的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1.审查知识产权风险;
2.审查任职违约风险;
3.审查科研违约风险;
4.审查涉外税务风险。
在本次尽职调查中,收集的书面材料,包括六个方面:
1.个人基本信息;
2.技术成果权利状态;
3.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4.与在先单位/现职单位的劳动合同;
5.所主持科研项目的招标文件;
6.涉外纳税文件。
四、本报告出具声明
1.本报告出具的前提是假定贵单位向本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其他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全部签字、印章和戳记均真实、有效;所有文件的传真件及/或复印件均完整、真实,并同原件完全一致。
2.基于前述前提和标准,本单位对贵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进行审阅,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本单位在对以上资料文件和了解到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审阅和分析后,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报告。
3.本报告仅用于贵单位参考,未经本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提交给委托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本单位并不对此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调查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政治面貌 | |
所在单位 | |
拟引进单位 | |
现任职称/职务 | |
联系方式 | |
邮箱 | |
技术成果 |
2.英文姓名:
权利状态 | 备注 |
权属情况 | 备注 |
拟引进人才对该项成果是 单独所有/共同所有/仅有使用权 |
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 | 备注 |
现职单位对拟引进人才 在中国任职的限制 | |
在先单位对拟引进人才的 竞业禁止要求 |
项目情况 | 备注 |
拟引进人才所主持项目对其在中国继续研究工作的申报义务、禁止/限制的要求等情况 |
六、海外纳税风险
海外纳税情况 | 备注 |
拟引进人才近年来的海外纳税申报情况 |
七、分析结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