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 信息披露风险 ★★★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4-12-23浏览次数:21


P1 信息披露风险 ★★★

PART 01 风险提示

信息披露风险是指拟引进的国际人才未如实、全面地向用人单位披露自身关键信息,或未按照人才来源国有关规定披露其在中国工作的有关信息,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Q信息披露风险具体有哪些风险点?

1人才无法正常入职

例如,人才本身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我国拿到合法的工作签证或职业资质;

2人才丧失入职资格

例如,人才署名的科研论文、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存在科研伦理不端、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知识产权效力争议等,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引进要求;

3人才无法正常履职

例如,因为竞业禁止协议等约束,人才无法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正常履职。

上述风险会带来两种不良后果:第一,公共资源的浪费。海外人才的引进往往关系到政府项目规划、用人单位发展等重大利益,从人才的接洽到正式引进,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成本。人才无法入职或履职,都将造成巨大的浪费。第二,法律风险的隐忧。人才所带来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或所背负的竞业禁止,都有可能让用人单位陷入法律纠纷,甚至招来跨国诉讼与调查。


Tips:引进美国人才的提示

近两年一些从美国引进的国际人才,因为未向用人单位充分披露原工作的有关信息,或者未依照美国有关规定向美方披露其在中国工作的有关信息,而被美国司法机关提起刑事检控,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风险和损失。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为以下两种

1经济间谍罪

我国人才引进单位往往忽视引进人才提供特定敏感技术信息的法律风险,引进人才可能因此遭到美方经济间谍罪刑事检控。

2虚假陈述罪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签证、出入境、税收、学术交流、科研课题申报等),当事人会填报大量的申报表格,被要求提供大量各类信息。如果有信息的漏报、瞒报行为被查实,就可能构成对美国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不实陈述,从而涉嫌妨碍相关政府机关履行其职务而被美国提起刑事检控。


PART 02 风险防控建议

1、要求引进人才签署相关法律文本

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通过《信息披露真实性承诺书》等法律文件,获取引才信息,评估用才效能,防范道德风险,防控法律风险。

2调查海外人才犯罪记录情况,形成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予以公证认证

1)通过驻外机构等渠道,调查海外人才犯罪记录情况。

2)可以要求海外人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根据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什么是“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是国际间证明文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过程。当一份文件需要在国外使用时,需要获得公证和认证,以确保文件的法律效力在国际上得到认可。

例如人才可以直接向当地相关警察部门进行申请,英国警察协会刑事记录办公室和英国政府刑事记录局、澳大利亚联邦警局等。在拿到证明后,可在当地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办理文件公证,并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该国外交部门、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进行三级认证。

·什么是“附加证明书”?

20233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已于202311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即从生效之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因此,如果人才来源国为《公约》缔约国,则其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其他文书经公证后,无需再办理本国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只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

《公约》缔约国可通过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查询。(原文链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11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3调查海外人才有关引进情况,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委托专业机构,以人才提供的知识产权、科研项目、在先工作合同、纳税申报书等文件,进行全面分析,分析其中可能涉及的民事纠纷风险、行政处罚风险与刑事犯罪风险,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以知识产权风险为例,则需要围绕人才所有的技术成果,就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整体情况和竞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价和审查,从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引才目标的角度为用人单位引才、用才提供参考。


PART 03 示范法律文本

  L-1《海外人才聘用信息披露真实性承诺书》

  L-2《海外人才无犯罪记录证明》

  L-3《海外人才引进尽职调查报告》


PART 0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3、《美国法典》第18卷第1001条、第1343条、第1831


PART 05 典型案例

·案例一:M国诉Y案盗窃商业秘密罪、经济间谍罪、电信欺诈罪

案例要旨当事人违反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收集工作中所能接触的技术秘密,并将其交给第三方进行商业利用,构成民事违约、侵权和刑事犯罪。

案情摘要Y201212月至20178月之间担任M国A公司全球研发部门的首席工程师,并于20172018M国B公司工作。Y中国某企业引进之后,领衔建设了某领域的先进生产线。

M国对Y展开调查,认为其在M国两家公司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到与上述先进生产线有关的商业秘密,并通过抄写、复制、拍摄、影印、下载、上传等方式,将上述商业秘密交给第三方,并在中国予以使用。因此,根据这些行为,M国联邦检察官认定Y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经济间谍罪、电信欺诈罪。M国联邦法官认定上述三项罪名成立,判决Y有期徒刑14年,罚金20万美元。


·案例二:北京公司、北京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之前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上述合同因专利权无效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应根据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专利权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进行判断。专利权许可费、转让费、侵权损害赔偿等均属于专利权价值的对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未履行部分系因当事人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通常并非直接对应于专利权的价值,而是对应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专利权宣告无效对此并不具有溯及力,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未支付的违约金。

案情摘要涉案专利名称为“生物防护过滤介质及其应用”、专利号为ZL20111014××××.3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16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612日。专利权人原为李红,201493日变更为公司。

201555日,甲公司作为甲方与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涉案协议,包括以下内容:甲公司(甲方)拟将涉案专利转让至乙公司(乙方)。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专利无偿转入乙方进行专利转化。二、乙方不得将专利转让任何第三方。三、甲方不得将专利核心技术秘密向第三方泄露或任何形式的转移。四、如今后乙方业务发展陷入困境,在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应将该专利无偿转回给甲方。五、在专利转让后甲方原因导致专利无法正常使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六、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协议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七、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转让有关事项。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用一份。

201769日,案外人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9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374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40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理由为涉案专利权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乙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根据其了解的情况,蔡丽民并未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审法院核实,没有当事人针对第37403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生效。由此,引发本案诉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