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条款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4-12-19浏览次数:14




    说明:本条款使用目的是在用人主体与海外人才间合理分配科技成果利益,保障人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酬权益,确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甲方为用人主体,乙方为海外人才。


L-6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条款

第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使用的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科技成果: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本合同所指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

3.科技成果转化: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4.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对科技成果的完成作出主要贡献的人。

5.职务科技成果:(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科技成果;(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完成的科技成果;(3)退休、调离本单位后或者与本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未满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本单位承担工作或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人员队伍、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所做出的有关科技成果。

6.涉密技术: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申请权

1.甲方享有将职务科技成果申请为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甲方将该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的情形下,乙方享有专利申请的知情权。

2.乙方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甲方拟中止申请程序的,应当在   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4.涉密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

甲乙双方约定,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专利;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甲方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由甲方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1.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甲方所有;

2.乙方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署名权,可通过合理的方式表明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

3.乙方依照约定,就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转化、运用享有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4.甲方可赋予乙方为期  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

5.涉密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甲方负有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保密义务

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媒体和公众)知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乙方因职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归乙方所有。

3.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将其保管的与甲方有关的保密信息资料交还给乙方,不得复制、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激励

一般条款

1.乙方对该项科技成果享有获得相应报酬及奖励的权利。

2.甲方若调整下列奖酬约定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享有知情权。

示范条款一:若甲方为市场主体,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从每年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  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为  年。专利许可从每年收取的许可费中提取百分之  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为  年;

2.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的比例,奖励年限为  年;

3.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每年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直接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  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为  年。

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因正当理由从甲方公司离职后的两年内仍可以根据上述三项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获得相对应的奖励。

示范条款二:若甲方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乙方)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的比例。

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因正当理由离职后的两年内仍可以根据上述三项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相对应的奖酬,但奖酬不得与竞业禁止补偿金重复发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于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奖励机制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前款第一、二项奖励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三项奖励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鄂发办[2021]19号《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规定科技成果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给予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甲乙双方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约定奖励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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