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7科学数据合规示范条款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4-12-19浏览次数:14




说明:本条款使用目的是确保人才合法、合规利用科学数据,充分挖掘数据价值,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甲方为用人主体,乙方为海外人才。


L-7

科学数据合规示范条款

第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1.本合同所称的科学数据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所获取的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特征、变化规律等的原始性、基础性数据,以及根据不同科学活动需要,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数据产品和相关信息。

2.本合同所称的科学数据权益是指,数据的财产权和获益权。各数据主体所享有的科学数据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自然人有关的个人信息权益;含著作权、商业秘密、数据库权利在内的知识产权;其他与科学数据有关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第二条 科学数据的分类分级

1.双方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基于科学研究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2.双方同意依据科研数据产生机制和开发利用程度,将项目实施产生的科研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原始数据是指,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科学活动,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可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数据;衍生数据是指,在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处理加工、研究分析得到的各级各类数据和数据产品。

3.双方同意按照科学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科学数据分成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共三个级别,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第三条 科学数据权属风险披露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就科学数据的权利归属以及相关风险履行披露与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信息风险披露。乙方应就科学数据中是否包含对境外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的相关数据进行披露。

2.商业秘密风险披露。乙方应就科学数据是否包含第三方商业秘密进行充分披露。

3.数据来源风险披露。乙方应就科学数据是否通过爬虫技术爬取以及是否获得许可进行披露。

4.科学数据权属披露。乙方应就科学数据的权属状态进行披露,明确相关数据是否为乙方单独所有、乙方与第三方共同所有还是乙方仅享有使用权。若乙方仅享有使用权,需出示授权文件以明确授权范围。

第四条 科学数据权利瑕疵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承诺其提交的相关数据使用符合数据来源国法律,担保相关数据的财产权益完整、有效,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五条 在先数据权益保障

1.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各自拥有的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的权益归属。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实施以下危害对方原有数据保密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故意泄露对方原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恶意获取、未经同意导出、未经同意传输给第三方、发布至不安全环境;

2)故意篡改对方原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增加、删除;

3)故意滥用对方原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用途、时间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使用;

4)故意违规传输对方原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进行传输,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传输合规与告知义务;

5)故意破坏对方为保护数据保密性、安全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6)故意协助第三方恶意获取、泄露、篡改、传输、滥用对方原有数据或是破坏对方为保护数据保护性、安全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3.因履行职务以外的需求,使用对方原有科学数据的,应事先向对方说明并取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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