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风险提示
Q1:海外引才过程中有哪些主要的税收合规风险点?
在引进海外高级人才的不少个案中,国内往往采取兼职聘用模式,即引进人才不辞去其海外的工作,而仅仅是以其业余或休假时间为我国用人主体服务。由此就引发了两类潜在与收入问题相关风险:
1、未如实披露信息引发的刑事风险:
当其在海外的工作与其在我国的工作存在雇佣期限或经费发放的排他性冲突时,可能会发生未如实向其海外雇主或资助机构披露被引进的相关事实,构成了诈骗行为;
2、纳税义务冲突造成的逃税风险:
人才在中国境内的收入以及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等已在我国缴纳了相关税款,但被引进人又同时具有在其定居国家申报所有收入的纳税义务,于是纳税义务的冲突可能会在海外被解读为逃税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可见纳税人身份及纳税义务部分)。
Q2:如何理解瞒报信息引发的刑事风险?
海外学者接收某些机构的学术资助时,对于其研究的资金来源有明确的竞业限制。人才在项目资助期内故意向外方掩盖其受到中国资助、在中国任职的相关事实,并在电子邮件通讯、向大学提供的官方文件以及向外国政府提供的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可能会因虚假陈述而被提起刑事检控。
PART 02 风险防控建议
1、应规划与制定引进人才方案,工作方式、聘任机制,防范违约风险,同时对人才引进效果保持合理预期,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2、应建立人才引进工作法律风险审查机构,细化相关研究的方案,资金来源等。尤其对接受外国政府资金从事的相关项目的资金分配及流动信息妥善记录与保管。在引进人才签订合约之前,应做好充分的人才引进背景调查,对被引进人才的当前雇佣情况以及科研服务权利与义务做到全面了解,查明人才引进国的税务形式法规内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理规避相应税务涉刑的风险,适当的时候可以要求国际人才进行相应的承诺等。
3、对中方的人才引进的情况向外方相关单位做到合理告知。
4、应注意在外方限制合作的区域内的停留时间。
PART 03 法律依据
《美国法典》第18卷第371条(共谋侵犯或诈骗美国政府)、第18卷第1343条(电信欺诈罪)、第18卷第666条(与接受联邦资金的程序有关的盗窃或贿赂)
PART 04 典型案例
·案例一:M国诉C教授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申请M国政府部门或者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资助时,应当注意其中有关利益冲突的合同条款,否则在立项后,可能因为在他国工作获酬,而导致税务调查或刑事调查。
案情摘要:M国某大学物理学C教授及其团队在2013年申请了M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科研资助并最终获得资助款。然而在整个项目资助过程中,C教授隐瞒了以下信息:(1)他在Z国甲大学某研究所担任所长(2012年至2018年);(2)从2011年左右,在Z国甲大学担任专家;(3)于2014年在Z国成立甲公司;(4)于2017年至2018年,在Z国乙大学某研究学院担任付费访问教授;(5)担任Z国甲大学的某人才计划成员;(6)2018年在Z国丙大学申请某人才计划。这违反了他从M国获得的进行研究的拨款条款。根据其在M国某大学及航空航天局的任职条款,C教授被禁止与Z国政府、任何Z国独资公司或任何Z国大学合作或协作进行研究。
他在Z国担任不被M国某大学和 航空航天局所知的高级研究职位,在航空航天局以及M国某大学的任职为其参与Z国的研究提供了便利。在此期间提交的简历、相关调查、款项申请报告等文件中刻意隐瞒以及否认与Z方的任何合作消息,被M方指控犯有共谋侵犯与诈骗M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