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风险提示
提示本风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海外人才从用人单位离职后非法泄露、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的发生。该情形涉及海外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及其离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用人单位方同意,可能会通过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方式,经营与用人单位同类或类似的营业项目;
2、在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职务;
3、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导、引诱用人单位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企业;
4、直接或间接影响或试图影响企业的客户关系,使其向用人单位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PART 02 风险防控建议
该风险主要通过在用人单位、海外人才之间的竞业禁止约定予以有效应对。其中,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人才竞业禁止的期限;
2、海外人才竞业禁止的领域;
3、海外人才竞业禁止的地域。
用人单位应在与海外人才订立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的竞业禁止条款,并在其中明确保密范围、禁止期限与生效的地域范围。同时,告知海外人才其所需承担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并在海外人才提出离职申请时,对其展开离职审查,了解海外人所掌握技术信息,并要求海外人才做出竞业禁止承诺。
PART 03 示范法律文本
PART 04 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
PART 04 典型案例
·案例:A省M有限公司、甲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要旨: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即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在于规制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能产生竞业限制协议也一并解除的效果。虽然劳动合同解除,但在用人单位确已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履行竞业限制业务。
案情摘要:2019年10月25日,M公司(甲方)与丁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1年1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核心人才激励保留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为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其中约定乙离职后两年不能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竞争行为;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乙方应退还在职期间甲方为挽留人才支付的相关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保密金、忠诚奖等。2021年9月23日,M公司以丁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关系。并于同年10月25日向丁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关于履行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的确认书》及《竞业限制合同生效通知书》,丁某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期间内对上述通知材料均未提出任何异议。M公司与丁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丁某离开M公司后,到案外人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工作,B公司与M公司为竞业关系,系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约定的竞业限制单位。为此,M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丁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退还其违反竞业限制期间获得的竞业补偿金。法院支持了M公司以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