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1 薪酬支付风险 ★★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4-12-23浏览次数:21


PART 01 风险提示

Q:薪酬支付风险主要包含哪些风险点?

1工资约定不明

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不明、工资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及工资支付周期约定过长。用人单位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或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进而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国际税收协定

一些不具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纳税人,希能够得到税收优惠的纳税主体待遇,通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来规避或者是减轻税负,极易导致税收协定误用或滥用的风险。


Tips引进美国人才的提示:海外金融账户应依法申报

根据《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和《海外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规则》(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简称《海外账户规则》、FBAR)的规定,美国公民或居民除了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以外,若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超过一定标准额,还须每年通过纳税申报表向IRS报告这些资产的有关情况。

·关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和《海外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规则》

1《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也被称为“肥咖法案”)。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款的行为。根据FATCA法案,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企业账户余额分别达5万美元和25万美元以上,或者保单现金价值超过14万美元,便需要向美国联邦税务局进行申报.若未诚实申报海外资产的纳税人一经查出,将会被罚15万美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甚至可能会处以50%以上罚款和最高10年的刑事处罚。20146月,中国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这意味着中国金融机构必须按照FATCA的要求提供特定美国账户持有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2《海外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规则》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简称《海外账户规则》FBAR)。FBAR2011年重新修订并从严执行,要求海外银行账户总资产在报告年度的任何一个时点超过1万美元以上的美国人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交FBAR报告,故意不提交FBAR申报的指控可以单处或并处以最高五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对于违反其他法律的同时故意不提交FBAR报告的,可以单处或并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和50万美元罚款;对于明知且故意提交虚假FBAR报告的,可以单处或并处5年监禁和1万美金。需要注意的是,该处罚是以每个账户而不是每份报告来计量,且适用于每一年的每一次违规行为。


PART 02 风险防控建议

1协助人才办理薪酬纳税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薪酬纳税方面为海外人才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应事先整理并告知劳动者报税所需的各种文件,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的,单位应提供模板供劳动者下载。单位的法务合规部门应为劳动者纳税提供法律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常聘一名税务律师受理劳动者的纳税咨询。

2查明引才来源国相关税收协定

国际人才与用人单位在纳税申报时,一定要先认真查阅相关税收协定,了解该税收协定有没有包含与需要处理的业务有关的条款,以及条款的具体内容,从而有效避免税收协定的不当适用。如人才及用人单位自身无法判定,应及时咨询属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员。

·关于“税收协定”

截至202312月底,我国已与111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以下统称税收协定)。

这些税收协定所涵盖的条款并不相同,比如中国与新加坡、中国与英国税收协定中没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中国与美国、中国与德国、中国与法国、中国与意大利等税收协定则有明确针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条款。此外,不同税收协定对同一条款的规定也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对于科技人员和教师免税期的规定,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意大利、中国与日本、中国与罗马尼亚规定是3年,中国与波兰规定是5年。而中国与德国的免税条件是2年,中国与法国的免税条件是3年。同一税收协定的中文本与英文本所表达的内容也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中国-意大利税收协定中第二十条的内容就存在差异。

上述税收协定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官网链接税收条约

·“免税期”与“免税条件”有何区别?

免税期”指的是教研人员在对方国家从事教研活动可享受一定期限(五年、三年或两年)的免税待遇;

免税条件”是指教研人员在对方国家从事教研活动的停留日期不超过一定期限(五年、三年或两年)时,在其停留期内可享受免税待遇,但其停留若超出一定期限时,对其所得应自达到之日起计算征税。

3建立人才海外账户管理台账

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在合同签订之前了解国际人才的海外账户情况,并可按需要要求国际人才提供相关信息。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国际人才关注自身海外账户的纳税申报问题。


PART 0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47条 第48条、第50条、第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第30条、第85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第7条、第15条、第18

4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5美国《海外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规则》


PART 0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每月扣发安全奖,承诺员工离职后如与用人单位无纠纷则予以补发”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案情摘要王某201292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王某的工资中每月扣除数额不等的安全奖金。公司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三个月如无泄密或者双方无纠纷时可以一次性补发安全奖金。诉讼中,公司主张王某存在擅自获取公司系统截屏并散布的泄密行为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故不同意补发王某该笔奖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每月扣发的工资(安全奖),且将其计入月平均工资的基数。


·案例二:M国诉C·L

案例要旨如果M纳税人在外国金融账户中所拥有的经济利益或签名权的额度超过了M国税法所规定的数额,就会被税务部门调查,或被司法机关提出刑事指控。

案情摘要CM国H大学教授、H大学研究中心的首席研究员,M国科学院院士。C教授于2012年至2017年之间担任Z国某大学“战略科学家”。在Z国兼职期间,展开科研支持、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科研活动,并获得Z国某大学的对应报酬,同时通过在Z国银行的账户收取酬劳。M国司法机关因C教授的前述行为,提起刑事指控,其中一项罪名为“未披露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因为C教授于2012在Z国银行开具了个人账户,但于2013年与2014年的纳税申报中,在纳税申报表“在本纳税申报年度内,您是否在位于外国的金融账户内拥有经济利益或签名权”项下填写了“否”。


·案例三:美国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师A纳税申报案

案例要旨依照《中美所得税协定》第十九条规定,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条相关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对上述第十九条做出解释,中美税收协定的教师条款适用规则如下:一是三年免税期的规定是免税期而不是免税条件,即使超过三年也仅从第四年的第一天起征税,而不是对所有收入征税;二是三年免税期可以中止计算,待下一次入境时再继续累计。但是对于优惠的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一是再次继续累计仅限于开展教学等符合协定规定的活动取得所得;二是仍是缔约对方居民或直接返回活动前曾是缔约对方居民。

案情摘要我国某大学聘用一名美国籍教授A来校授课,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务合同。A教授在聘用期内每年来华不超过4次,每次2周左右,年薪175000美元(不含中国境内应缴税收入)。该大学经办人员到地税局主管税务所提交该外籍教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教师条款资料。经税务所询问并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大学不具备学历教育资质,其组织性质实际为基金会,且未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因此,主管税务所判定,美国籍教授A不符合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教师条款条件。

之后,该大学又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中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为由提交相关资料到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地税局国际税收管理科在对主管税务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大学和A教授签订的劳务合同中规定,该外籍人受聘于该大学担任教授职务,领取年薪,且该大学为其承担往返机票以及住宿费用等情况。

其次,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第609号)(该文已于202179日起失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应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支付”,合同中有明确的“年薪175000美元”字样,可判定美国籍教授A从该大学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此外,根据609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但在某大学与A教授签订的合同中写道“甲方同意为乙方及乙方妻子提供来华授课的头等舱机票,五星级酒店和其他相关费用”,从费用负担来看,美国籍教授A也不符合独立个人劳务条件的判定。

国际税收管理科根据上述三点情况,判定该外籍教授不符合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中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条件,扣缴义务人应依照中美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美国籍教授A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