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3-1 商业秘密域外纠纷风险 ★★★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4-12-23浏览次数:12


PART 01 风险提示

提示此风险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海外人才不及时披露关联信息及技术来源而导致用人单位被认定侵权。用人单位在与海外人才签订聘用合同的过程中,因海外人才的身份、职业、工作经历以及与外国机构、企业等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时,可能会产生关于商业秘密的域外纠纷。该风险主要表现为海外人才未告知用人单位关联信息及技术来源,导致用人单位被外国第三方机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指控、认定为商业秘密共同侵权的责任主体。

因此,本风险应重点关注“关联信息及技术来源查明”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人才的域外工作背景;

2海外人才在域外签订的保密协议;

3海外人才在域外结束科研资助;

4关联技术在域外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况;

5、关联技术来源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6、“其他情形”包括海外人才其他可能引发商业秘密域外纠纷的行为,如频繁更换工作岗位、短期内先后任职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曾被行政机关或法院认定/判决实施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其团队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存在密切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的可能等情形。


PART 02 风险防控建议

Q:本风险的主要规制路径有哪些?

1、查明技术来源,制定商业秘密管理清单。

2、查明技术来源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形成法律查明报告。

3、制定商业秘密域外涉诉应预案。用人单位在引进海外人才的过程中,应当及时与海外人才签订协议,要求海外人才对关联信息及技术来源给予详尽的说明,并依据海外人才提供的内容展开技术来源查明及技术来源国的法律查明。当海外人才因未详尽说明关联信息或技术来源,从而导致用人单位被认定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时,一方面应追究海外人才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商业秘密域外涉诉应急预案。


PART 0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第116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2


PART 04 典型案例

·案例:X市人民检察院诉甲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为人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供自己所在的公司使用,从而给技术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将行为人所在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追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因技术秘密被窃取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市场份额被削减、竞争力减弱等损失。侵权人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技术合同,从而谋取巨额利润的,应当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额确定为给技术秘密权利人的赔偿额。只能认定侵权人签订的合同总金额,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利润标准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

 案情摘要X市重研所承接L市钢铁有限公司的某型号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的设计工作后,自主完成设计,形成一套“某型号150×750mm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X市重研所视之为自己的技术秘密。被告人甲某利用在X市重研所担任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便利,将该型号连铸机主设备图纸的电子版本拷贝下来。甲某应聘到Z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后,将该电子版本输入到Z公司局域网,供Z公司为SC有限公司设计“135×75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为MT钢铁有限公司设计“135×80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时使用。经鉴定:Z公司为C公司、T公司设计的板坯连铸机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图所表现的结构功能看,与X市重研所设计的图纸无本质区别。又经X市某高校鉴定所鉴定:X市重研所的该型号连铸机技术具有不为公众知悉的特征,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甲某向Z公司提供X市重研所的凌钢连铸机技术图纸,由Z公司在为C公司、T公司设计、制造板坯连铸机时使用,该行为给X市重研所造成至少1782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