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3-3 保密范围风险 ★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4-12-23浏览次数:13


PART 01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海外人才签订保密合同过程中,并未对海外人才所掌握技术的信息进行事先了解,导致保密范围约定不明确,使得无法对海外人才泄露秘密信息的情况进行有效规制。同时,于保密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也往往会使得海外人才在从事正常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过程中及的内容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度重合,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


PART 02 风险防控建议

本风险规制的目的是在于明确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针对用人单位、海外人才双方就保密的具体内容约定不清时,设置需要遵守的最低限度的保密义务,避免海外人才泄露保密信息,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与此同时,从海外人才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程度出发,对海外人才保密义务涉及的内容进行适时调整。

本风险规制适用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聘请海外人才作为用人单位科研项目的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合作完成其常规产品或项目的研发

2、用人单位向海外人才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基础,资助海外人才独立完成其常规的产品与项目的研发

3海外人才以合作或独立形式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

4其他海外人才被用人单位引进参与用人单位项目或完成用人单位科研要求的情形。

5、用人单位应在海外人才入职时建立保密访谈工作台账,了解人才在先所掌握技术信息情况,并就保密义务的内容主动与海外人才进行协商,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密内容予以适时调整。在用人单位、海外人才双方对保密义务内容的约定不明确时,应当适用兜底条款来确定海外才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同时告知海外人才违反保密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ART 03 示范法律文本

L-8保密示范条款


PART 0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


PART 05 典型案例

·案例一SM技术有限公司与YS市)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要旨:1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非保护单纯的数学演算方法。算法的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即使搜索或推荐算法的每个分部技术中所采用的模型均为公开模型,但技术模型选择及权重排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2、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件中对于侵权的判定仍然遵循“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的原则,即“三步法”(1)“接触”途径的判断;(2)实质性相同的判断;(3)合法来源抗辩(独立研发)的例外。

案情摘要:原告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的智能挖掘技术的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的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机”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功能,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检测跟踪”服务。被告Y公司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了“学点啥”APP,根据其向S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S市技术创新计划创业资助项目申请书》陈述,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推荐信息。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的人员,被告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


·案例二:MT公司等诉G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时,才存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可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当然,如果商业秘密被意外泄露了,或者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揭开了秘密,那么法律并不对此提供任何救济。如果该秘密是由于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被公开的,法律才对此予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并可自行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再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案情摘要TZ国)公司与甲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某任TZ国)公司维修工程师,主要负责通用公司CT设备的售后维修工作,对其所掌握的T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之后,甲某多次参加通用公司的内部培训,并取得了仅限内部使用且存储有通用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最高级别商业秘密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培训资料等文件。20027月,甲某从通用公司辞职后,投资设立了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利用其非法持有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为诸多医院维修设备;通过其成立的网站发布培训广告,并在A市、B市举办四期培训班。X公司、甲某在培训对将容量近4G的通用公司完整的红色服务光盘、内部培训资料及为CT产品制作的宣传影片等电子数据资料拷贝给学员。T公司认为,X公司和甲某非法获取、持有、使用、披露以及允许他人使用该信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最终,法院判决X公司、甲某侵犯T公司争讼之商业秘密及著作权,并判决X公司、甲某立即停止侵害通用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赔偿T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失人民币50万元;侵犯著作权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万元;X公司与甲某对以上各项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