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美国检方指出,被告人乔湘江作为大连中创炭素有限公司(大连中创)的雇员,大连中创早在2014年就因被美国认定为伊朗弹道导弹计划提供材料采购援助,而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单,禁止其未经OFAC授权使用美国金融系统进行交易。乔湘江是大连中创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李方伟的助理,至少在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乔湘江故意违反美国对伊朗和大连中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制裁,通过涉及美国金融体系的交易,向伊朗提供用于生产弹道导弹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等静压石墨这一关键材料。乔湘江还以一家前台公司的名义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从一家美国银行获得两笔总额超过1.5万美元的转账,以掩盖大连中创公司参与交易的事实。
二、侦查过程
首先,根据起诉书显示,大连中创在2014年就因为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单,作为另一家早已经被美国调查认定的LIMMT Economies and Trade Company, Ltd.的前台公司。而且之前对该公司高管李方伟的起诉中已经认定李存在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帮助伊朗获取弹道导弹技术材料的行为。因此该公司及其成员都是美国高度关注的对象,该公司及其成员任何涉及美国金融机构的交易都可能处在严密监控之中。本案被告乔湘江是大连中创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李方伟的助理,自然会受到美国相关部门的常态化的监视。
其次,等静压石墨这一可用于导弹关键部件生产的关键材料也是本案中的关键要素。美国对伊朗的单边制裁包括禁止、限制伊朗核武器与的弹道导弹技术,因此美国侦查人员也可能是将等静压石墨作为敏感词进行检索并发现线索。
最后,美国对伊朗系列制裁,以禁止关联交易为主要内容。而本案乔湘江被认定于2020年9月1日和2021年9月23日分别促成了两笔电汇转账,均从位于美国纽约南区的账户,汇到中国一家名为Lexing Intcrnational Trade Co., Ltd的公司账户,而后者在起诉书里被认定为大连中创的前台公司,电汇金额分别大致为6255美元和8840美元。由于汇款地都位于美国,行为情况非常容易被美国侦查人员掌握,而且符合了美国对伊朗制裁中的禁止行为规定,也为美国施加刑事管辖提供了借口。
三、辩护思路
本案被告涉嫌多项罪名,其中一项共谋违反美国对伊朗和中创大连的制裁,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两项违反IEEPA的罪名,每项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一项共谋银行欺诈罪,最高可判处30年监禁;两项银行欺诈未遂罪,每项罪名最高可判处30年监禁;一项共谋洗钱罪,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以及两项洗钱罪名,每项罪名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表面上看如果全部累加,最高刑期可能超过200年。然而,银行欺诈罪与洗钱罪在本案中都成为违反IEEPA的附属罪名,即只有认定了两次汇款违反了IEEPA对伊朗制裁相关刑事条款,构成犯罪,才能进一步成立银行欺诈罪与洗钱罪。再加上两笔汇款之间存在连续关系,将其分为两次犯罪起诉累进按照最高刑期量刑也有些过于机械,存在商榷的可能。因此,最后的宣告刑可能会远小于起诉书中的最高刑期。当然这些都建立在诉讼流程顺利的前提上,本案是缺席起诉,被告人未被美方控制未到庭,实际宣判的概率极低。
四、案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