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商务部在持续跟踪调查一个将涉密微电子产品从美国走私到俄罗斯的非法采购网络。马克西姆·马尔琴科(Maxim Marchenko)和两名同谋者(“CC-1”和“CC-2”)都是俄罗斯公民,他们在采购操作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采购网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骗取大量的两用、军事级微电子产品,特别是两用OLED微显示器,由纽约达切斯县的一家美国公司生产,以便装运到俄罗斯。采购网络走私到俄罗斯的微显示器有民用应用,如医疗和兽医成像、数码相机和视频游戏,以及军事应用,如步枪瞄准镜、夜视镜、热光学和其他武器系统。
马尔琴科在采购网络中的主要角色是经营总部设在香港的幌子公司。该采购网络利用幌子公司向美国分销商支付款项,以掩盖资金的来源为俄罗斯。马尔琴科向在美国的微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谎称产品不是运往俄罗斯,而是运往位于中国的科学研究院。为了进一步加强他们的掩护能力,采购网络的成员被安排至幌子公司不同的转运点。为了安排货物到这些不同的转运点,包括在香港,采购网络利用了一家香港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的服务,该公司为俄罗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在2022年5月到2023年8月左右,马尔琴科的幌子公司总共向美国提供了总计160多万美元,以达到采购网络将微显示器走私到俄罗斯的目的。最后,在此过程中,采购网络的成员之间发送了信息,要求逃避美国政府的审查,并谎称他们与俄罗斯毫无联系。
二、侦查过程
从2022年5月左右开始马克西姆·马尔琴科(俄罗斯国民)涉嫌运营一个非法采购网络,负责将美国敏感技术走私到俄罗斯,CC-1和CC-2(马尔琴科的同谋,也是俄罗斯国民,参与运营采购网络)他们通过欺诈和不诚实的手段损害美国及其机构在执行出口管制法方面的合法职能,从美国走私货物到俄罗斯,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来获取金钱和财产。马尔琴科利用其在香港的公司作为转运点,向美国分销商发送付款,以掩盖资金来源(即俄罗斯)。采购网络成员向美国分销商谎称微显示器不是运往俄罗斯,而是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进行科学研究。采购网络利用幌子公司和货运代理服务,将货物转运至俄罗斯以外的幌子公司转运点。联邦调查局(FBI)和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一直在调查这个非法采购网络。调查包括与其他执法人员和其他个人的交谈、审查执法报告和记录、审查商业记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通信、短信等。马尔琴科和其他人员的通信记录,包括电子邮件和短信,显示他们如何策划和执行非法活动,而银行记录和商业记录,显示资金流动和货物运输的证据。
基于上述调查和证据,特工Jason Wake请求签发逮捕令,逮捕被告马克西姆·马尔琴科,并根据具体情况将其逮捕、监禁或保释。
三、辩护思路
“行为人商业秘密的窃取行为没有裨益外国政府”的抗辩,具体分为两个切入点:一是行为裨益对象是否为“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二是行为是否“裨益”外国政府。实务立场坚持,“裨益”不限于有形利益。如U.S. V LanLee and YuefeiGe案,被告人被控犯有共谋与实质性商业间谍罪以及商业秘密窃取罪。在商业间谍罪的认定上,本案的争议与存疑之处在于被告人是否意图使其商业秘密窃取行为或明知其窃取行为将“裨益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公诉机关试图通过证明被告人意图向中国政府主导的86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申请350万美元的发展资金,使陪审团相信被告人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系“裨益”外国政府。二被告人辩称,即使美国政府能够证明这一点,也不能因此认定系意图“裨益”外国政府,因为这里的“利益”应限于有形利益。诚然,“裨益”或“有利于”是十分广泛的概念,取决于“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范围。但该构成要件是对行为人行为犯罪化与否以及裁量刑罚时最主要的根据,也是具体案件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的争议焦点。就其形态而言,利益可分为有形利益与无形利益,前者如金钱等,后者譬如求职升学、升迁机会、名誉荣誉等。“利益”范围的解读在U.S. v LanLee案中至关重要。裁判理由强调,公诉人虽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意图与中国政府或其机构建立风险投资关系,但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意图向中国863项目申请资助:政府对外资助他人发展表面上是不能获得实质性利益回报的“赔本买卖”,而实质上却不能排除政府通过对外提供资金的“赔本买卖”来赚取名誉荣誉上的“吆喝”。法院提出,这种名誉荣誉上的回报亦在“利益”涵摄范围之内,即“裨益”不限于“经济上”之利益,更包括“名誉、荣誉、策略、战略”等无形利益。
具体来说以下辩护方向可供参考:
(1)私立主体取证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可能存在前期公司搜证,后期FBI执行搜查令的状况。私立主体首先搜查,将搜集到的证据移交给具有合宪要求的FBI手中,这种切换是否可行,是存疑的。
(2)不符合搜查令的要求而取得的证据因违宪而无效
在本案中,FBI探员根据搜查令获得的商业记录、银行流水、电子邮件通、相关发票、合同和通讯等文件。FBI探员的搜查行为是否超过搜查令明确记载了搜查的地点、事项、搜查范围等情形。
(3)政府诱导犯罪被非法证据排除
在本案中,FBI存在虚构跨国贸易业务与被告进行交易“钓鱼执法”行为,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是否属于政府诱导犯罪的行为,从该证据可以被非法证据排除。
(4)调取电子邮件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的证据大多为被告借由幌子公司从美国非法向俄罗斯转售美国商品的电子邮件构成,这种取证行为从隐私权角度,是否违背了“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5)商业秘密并未裨益于外国政府
在本案中,可以尝试以被告人主观上是为自身谋取商业利益或职业发展利益,并没有想要使外国政府获益的意图。
四、案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