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涉及被告Liming Li(李黎明)被指控违反了盗窃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李在1996年至2019年期间在两家南加州公司工作,这些公司开发和销售与高精度计量解释和点云技术相关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程序。在被第二家公司(公司2)解雇后,李与妻子成立了自己的智能制造公司JSL INNOVATIONS。
调查发现,李被怀疑试图将公司2的文件下载到个人外部硬盘,并在其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上发现了一个名为“ChinaGovernment”的文件夹,其中包含李参与中国人才计划项目并将技术提供给中国企业和政府实体的文件。此外,FBI在2020年9月对李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数百万文件,其中包括公司1和公司2的专有软件源代码文件。
李与中国苏州一家制造公司(中国雇主)签订了协议,担任首席技术官,帮助该公司开发智能制造软件。调查人员相信李试图利用从公司1和公司2窃取的商业机密,帮助中国雇主发展智能制造能力。李的旅行和与中国实体的沟通可能涉及使用WeChat等通讯应用,这可能导致他试图隐藏与中国实体的通信。
综上所述,李被指控涉嫌窃取公司的商业机密,并试图将这些机密用于帮助中国公司发展智能制造能力,违反了相关的出口管制法规和盗窃商业秘密法律条文。
二、侦查过程
1.个人背景调查:FBI调查了李黎明的专业背景,包括他在南加州两家公司的工作历史,这两家公司开发和销售与高精密测量解释和点云技术相关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程序。FBI发现李在这些公司中担任过各种工程、管理和软件开发角色,并且这些技术可能用于敏感的制造环境,如核潜艇和军用飞机的部件制造,因此受到美国出口管制。
2.公司内部调查:在李黎明被第二家公司(公司2)解雇之前,公司安全人员发现他在使用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试图从公司的根目录下载文件到他的个人外部硬盘驱动器。在李被公司安全人员从公司设施中移除后,他们检查了他的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并发现一个名为“ChinaGovernment”的文件夹,其中包含大量文件(非法下载行为),显示李黎明参与中国的人才计划项目并利用他自己的公司JSL INNOVATIONS向中国的商业和政府实体提供与公司1和公司2工作相关的受出口管制和商业秘密技术。
公司1和公司2的专家确认了在李黎明的数字设备中发现的属于这两家公司的文件,包括受出口管制和商业秘密的源代码文件。
3.电子监控:FBI对李的电子设备和网络活动进行了监控和取证。发现李在公司网络上非法下载和传输了大量公司机密文件。通过审查李的电子邮件账户,FBI发现了他与中国实体之间的通信记录,这些通信记录显示了李参与中国人才计划的意图以及他为中国实体提供服务的讨论。
4.物理搜查:2020年3月,FBI获得法院搜查令,对李的住所和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在搜查中查获了大量被盗取的公司机密文件和资料。在李的住所执行搜查令时,FBI特工发现了包含属于公司1和公司2的数百万文件的多个数字设备,这些设备中包含了属于他之前工作过的两家公司(公司1和公司2)的数百万文件,包括专有软件的源码。尽管源代码文件是由公司1和公司2开发并拥有的,但其中一些文件已被移动到名为JSL的文件夹中。在对FBI特工的采访中,李最初否认拥有属于公司1或公司2的源代码,但后来承认他确实拥有这些源代码,并参考它们构建了自己的软件源代码用于JSL INNOVATIONS。这两家公司都从其专有软件源代码的保密性中获得重要价值,并采取广泛措施保护源代码免受竞争对手的发现。FBI在李的住所查获了他与一家中国公司之间的签署雇佣协议,该协议涉及智能制造业的技术开发。
5.银行交易分析:调查人员还追踪了李的银行交易记录。李从中国雇主收到了多笔电汇转账,总计约132,686美元,这些资金被认为是根据雇佣协议支付的报酬。
6.海关监控:联邦执法部门还对李的海关出入境记录进行了监控,发现李有多次试图将公司机密技术非法运输到中国的行为李与中国雇主的协议要求他每年至少在中国大陆度过六个月以支持联合项目。2020年李试图乘坐中国雇主安排的航班前往中国大陆,但由于COVID-19大流行而未能成功。2023年2月,李按照中国雇主之前提供的相同行程飞往台湾。他计划于2023年5月6日返回美国。在旅途中,李与中国雇主的代表进行了几次电子邮件沟通。因此,调查人员相信李此行的目的是与中国雇主会面,以推进他们开发智能制造软件的协议,包括通过李使用从公司1和公司2窃取的商业机密,而这些违法活动的证据可能存在于李的个人身上,包括他的数字设备。
三、辩护思路
1.定罪辩护:李黎明的行为是基于合法的商业行为,或者他没有意图将商业秘密用于不正当竞争。
2.证据辩护:
(1)证据的合法性:仔细审查FBI获取证据的过程,包括搜查和扣押行动,以确定是否有任何违反宪法和联邦法规的行为。如果发现搜查令是基于不准确或误导的信息获得的,或者搜查本身违反了第四修正案,提出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
(2)证据的完整性:探究证据从被收集到呈庭的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保管链的断裂,这可能导致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3.评估被告人的权利是否被侵犯:确认李黎明在接受询问时是否被告知其法定权利,审讯过程中是否有胁迫或不当行为。
4.品格证据:利用李黎明的正面品格证据来反驳控方的指控。
四、案涉罪名
盗窃商业秘密(Theft of Trade Secr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