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gonikolos案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1


一、案件事实

20171月至20235月期间,在纽约东区和其他地方,被告Bogonikolos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合谋设计了一个阴谋,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幌子、陈述和承诺,欺骗一家或多家美国公司,在明知出口商品是违反美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故意和欺诈性地从美国出口战术军用天线、激光器等商品。


二、侦查过程

1.通过201710月、20182月等被告的电子邮件中显示被告意识到采购的物品受到美国的出口管制;

2.201911月,被告与公司员工的短信截图再次表明,被告有意伪造出口许可证;

3.根据美国公司的记录(发票、合同)显示,2018年和2020年,被告非法采购战术军用天线,并虚假表示将在荷兰使用,而不会运输到别的地区;

4.20211月,相关的电子邮件表明,被告帮助阿拉斯托公司采购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的精密的激光器、HEMT(高电子迁移率晶体管)。


三、辩护思路

1.电子邮件获取的合法性以及用户对邮件内容的隐私期待

本案中,被告之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和沟通,Nikolaos Bogonikolos(也称“Nikos”)与Serniya Network成员之间的通信,这些通信记录揭示了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和交易细节。那么,如果将电子邮件作为本案的证据之一,政府调查被告相关电子邮件时有没有依法取得搜查令?

电子邮件虽然储存在第三方服务器上,但用户对电子邮件内容具有隐私期待且这种期待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应该适用合理期待规则。

2.卧底侦查取得证据的效力

在本案中没有明确提及卧底执法人员的行为,对可能涉及的执法行为及其合法性分析同上:如果卧底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了“警察圈套”,即执法人员故意诱导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这可能被视为非法;如果卧底执法人员使用了不当的手段或语言诱导被告进行非法交易,这可能被视为非法;如果卧底执法人员在获取证据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遵守适当的搜查和扣押程序,这可能影响证据的可采纳性;卧底执法人员在行动中收集的证据必须得到妥善记录和保护。这包括所有的通信记录、交易记录和目击者的证词。如果证据的保管链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证据的可采纳性。


四、案涉罪名

1.有线同谋诈骗罪

2.从美国走私禁运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