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风险典型案例及关联法条索引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5

风险点

案例

关联法条

可专利性

1Adaptive Streaming Inc. v. Netflix, Inc.(抽象概念)
2Trinity Info Media, LLC, fka Trinity Intel Media, LLC, v. Covalent, Inc.(抽象概念)
3Mayo v. Prometheus(自然现象)

《美国法典》第35章第101条:

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品或组合物,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均可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获得专利。

公共使用

4Medtronic, Inc., Medtronic Vascular, Inc. v. Teleflex Innovations S.A.R.L.
5Motionless Keyboard Company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美国专利法》第102条:

b)例外情况 ——

1)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或不足1年所作的公开披露。—— 如果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或不足1年所作的公开披露符合以下情形,那么该公开披露不应依据(a)(1)款构成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现有技术:

A)该公开披露是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作出的,或者是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所披露主题的其他人作出的;或者

B)所披露的主题在此次披露之前,已经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公开披露过,或者已经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所披露主题的其他人公开披露过。

2)出现在申请及专利中的公开披露。——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一项公开披露不应依据(a)(2)款构成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现有技术:

A)所披露的主题是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的;

B)所披露的主题在依据(a)(2)款被有效提交之前,已经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公开披露过,或者已经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所披露主题的其他人公开披露过;或者

C)所披露的主题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在不迟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时,为同一人所拥有,或者受制于向同一人的转让义务。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

6TCL通讯诉爱立信

7OPPO起诉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美国法典》第35编第271条:

(a)除本编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美国境内,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授权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任何专利发明,或者将专利发明进口到美国的,构成对专利的侵犯。

(b)任何人积极诱导侵犯专利的,应当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

(c)任何人在美国境内销售或许诺销售构成专利发明的一个组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材料或设备,且该组件、材料或设备是专门为侵犯专利而制造或专门适用于侵犯专利,并且不是一种常规的商品或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商品,应当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

(d)专利的共同所有人可以在未经其他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发明,并且不构成对专利的侵犯。

(e)(1)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发明(不是那些通过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而获得的专利产品),如果该专利发明是在符合本编第154条(a)款(2)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制造、购买或者获得的,或者是通过在该日期之前启动并在合理期限内继续的一个过程而制造、购买或者获得的,不构成对专利的侵犯。

(2)任何人在符合本编第154条(a)款(2)项规定的日期之前,为在美国境外使用而制造、购买或者获得专利发明,并且随后将该专利发明进口到美国,不构成对专利的侵犯,前提是这种进口行为不构成对在美国境外进行的商业活动的扩展,且该专利发明在美国境外的使用不侵犯美国专利。

(3)在符合本编第154条(a)款(2)项规定的日期之前,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专利产品的人可以在之后出售该产品,而不构成对专利的侵犯。

(f)(1)对于任何方法专利,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在美国境外通过该方法制造的产品不构成对专利的侵犯:

(A)该产品是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但产品本身未获得专利;(B)该产品是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但该方法的使用是在符合本编第154条(a)款(2)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始的,并且在合理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方法制造产品;(C)该产品是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但该方法的使用是在符合本编第154条(a)款(2)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始的,并且该产品是在符合本编第154条(a)款(2)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制造、购买或者获得的,或者是通过在该日期之前启动并在合理期限内继续的一个过程而制造、购买或者获得的;

(2)除了本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产品是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构成对专利的侵犯。

(g)对于任何专利,在专利申请公布后但专利授权之前,任何人在美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发明,并且该人已收到关于该专利申请的实际通知,并且该专利随后被授权,应当对专利授权后的侵权行为承担合理的许可费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

8.指导案例115号: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职务发明创造

9.指导案例158号: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