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提示
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a款中贬损性条款旨在防止商标对特定群体或社会价值造成诋毁和不良影响,但其规定存在模糊性,这会导致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海外主体若想通过注册商标表达理念与观点,一定要注意其是否会造成对特定群体的诋毁或者贬损。在面临国外多元文化与信仰时,即使本意没有诋毁或者贬损意图,也可能会触及法律红线。
总的来说,我国海外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发展业务注册商标时,要考虑当地复杂与多元的文化环境,避免使用可能具有诋毁或贬损含义的文字、图形等其他元素。
二、裁判要旨
在判断商标是否违反《兰哈姆法》第2条a款中的贬损条款时,除了考虑其原本立法目的,即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商标对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等造成不良影响,也要考虑在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言论自由,政府不得基于言论的内容或观点对其限制。商标是一种商业表达形式,同样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案件背景
2006年,西蒙・谭(Simon Tam)创立了一支名为“The Slants”的亚裔美国舞蹈摇滚乐队,该乐队在作品中使用亚洲意象,旨在颠覆种族刻板印象、提升亚裔自豪感并加强与亚裔美国社区的联系。2010年,谭为乐队申请商标注册,但美国专利商标局(PTO)依据《兰哈姆法》中的贬损条款拒绝了他的申请。
PTO认为“The Slants”这个名称可能会诋毁亚裔人士,尽管乐队表示他们是在重新定义这个原本带有贬义的词汇,将其转化为一种赋予自身及亚裔群体力量的象征,但PTO仍依据一些如《城市词典》等来源的解释,而忽略了调查数据、语言学专家以及亚裔美国社区领袖的声明等,坚持认定该商标具有贬损性,违反了《兰哈姆法》第2条a款中关于不得注册可能诋毁或虚假暗示与他人、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存在关联等的商标的规定。
四、诉讼过程
谭对该决定提起上诉,案件随后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听证,该委员会维持了拒绝注册的决定。之后,谭及乐队继续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初作出了不利于谭的裁决,但五天后又推翻了自己的决定,并进行了全席审理,最终裁定支持乐队,判定《兰哈姆法》的贬损条款违宪,谭有权注册该商标。此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五、裁判理由及结果
最高法院强调言论自由在宪法中的核心地位,认为其是美国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依据第一修正案,政府通常不得基于言论的内容或观点对其进行限制,除非存在极为特殊且紧迫的公共利益需求。
法院指出商标作为一种商业表达形式,同样应受到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商标的选择和使用往往蕴含着商家的特定信息和价值取向,消费者也会通过商标来获取和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因此商标具有一定的表达功能,不能轻易被政府以商标注册审查的方式加以限制。
法院审查了《兰哈姆法》第2条a款中的贬损条款,该条款旨在防止商标对特定群体或社会价值造成诋毁和不良影响。然而,法院认为政府在运用这一手段时,必须确保其目的与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之间达到合理平衡。在本案中,专利商标局依据贬损条款拒绝“The Slants”乐队的商标注册申请,实际上是对乐队成员表达自我身份认同和文化诉求的一种限制。
法院还指出贬损条款存在模糊性,使得商标申请人难以准确预测哪些商标会因被认定为 “贬损性”而无法获得注册。这种模糊性会导致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而对言论自由产生寒蝉效应,使人们在选择商标时因担心被拒绝注册而不敢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创意。
政府主张贬损条款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商标对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等造成不良影响。但最高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专利商标局所依据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 “The Slants”乐队的商标会对亚裔美国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乐队成员本身就是亚裔美国人,他们使用该商标的目的并非诋毁自己所属的群体,而是以一种重新诠释和赋予力量的方式来使用原本可能带有贬义的词汇,这种使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社会对亚裔文化的理解和包容,而非破坏社会和谐与公共利益 。
法院还从平等保护原则的角度进行了说理,认为如果允许政府基于某些观点或价值判断来拒绝商标注册,可能会导致对不同观点和群体的不平等待遇。在本案中,如果因为“The Slants”乐队的商标被认为具有潜在的贬损性而拒绝其注册,那么其他类似的商标申请也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审查和限制,这将破坏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性和中立性,使得某些观点或群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合以上各点,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兰哈姆法》第2条a款中的贬损条款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原则,因为该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不合理限制,且无法通过严格审查标准来证明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足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The Slants”乐队有权注册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