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提示
同样是《兰哈姆法》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博弈,与我国《商标法》中的规定类似,美国《兰哈姆法》也禁止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并且这种规定在案例中被认定不违反言论自由原则。因此,我国企业与人才拓展海外业务时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表达态度的目的,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应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姓名,尤其是公众人物的姓名,这不仅违反《兰哈姆法》第2(d)条款,也可能会被认为涉及“虚假暗示”因此违反《兰哈姆法》第2(a)条款.
二、裁判要旨
《兰哈姆法》第2(d)条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不可以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而美国法院长期以来是认可限制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这种基于内容的商标限制与普通法中关于姓名商标的传统一致,也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三、案件背景
2016年美国总统竞选期间,当时的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与佛罗里达州参议员马尔科・卢比奥之间发生了一系列激烈交锋。特朗普常称呼卢比奥为 “小马尔科”,卢比奥则在一次竞选活动中调侃特朗普的手小,这一交锋引发了公众关注,也为后续的商标申请埋下了伏笔。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史蒂夫・埃尔斯特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Trump too small”商标,计划将其使用在衬衫上。埃尔斯特表示,他希望通过注册该商标来传达对特朗普及其政策的一种政治态度和评价。
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兰哈姆法》拒绝了埃尔斯特的注册申请。首先,审查律师认为该商标违反了《兰哈姆法》第2(d)条款,埃尔斯特未经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同意,因此不能注册使用唐纳德·特朗普的名字的商标。其次,审查律师还以该商标违反了第2(a)条款为由拒绝注册,因为埃尔斯特的商标虚假地暗示了与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之间不存在的联系。
四、诉讼过程
埃尔斯特将这两个决定上诉至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确认了审查律师基于第2(d)条款拒绝注册该商标的决定。于是,埃尔斯特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却做出了相反的裁决,认为《兰哈姆法》中关于禁止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规定,在涉及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批评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限制了埃尔斯特的言论自由权。
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裁决,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决定,认定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 “Trump too small”商标并未违反第一修正案。
五、争议焦点
“Trump too small”商标争议案主要有三大争议焦点。其一,言论自由界限及与商标注册的权衡。其二,商标法相关条款合宪性存疑。其三,公众人物姓名用于商标对公众利益的影响。
六、裁判理由及结果
CAFC开始其分析时回顾了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和Iancu v. Brunetti案中的裁决,在这两起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兰姆法》第2(a)的两项规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因为它们限制了基于观点的言论。虽然本案涉及的是第2(d)而不是第2(a),CAFC指出,无论是Tam还是Brunetti都不会解决本案,但CAFC还承认这些先前案件确立了商标代表了"私人而不是政府言论",因而受到某种形式的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事实。CAFC还指出,Tam和Brunetti进一步确立了商标通常超越了仅仅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范围,而是进一步表达了某种内容,通常具有能够用“几个字传达强有力信息”的表达性内容。Brunetti还确认,拒绝商标注册“不利于”所规范的言论。而且,虽然第2(d)的拒绝不会阻止埃尔斯特直接传达他的信息,但CAFC澄清,埃尔斯特是否可以在没有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自由传达他的信息并不是相关的调查对象——而是第2(d)的拒绝是否在法律上会对本案中涉及的言论造成不利影响。
CAFC随后分析了本案中涉及的言论是否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在审查双方的各种论点后得出结论,即本案中的言论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超越了对观点歧视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并不因为言论的商业性质而丧失。然而,这一认识并不足以确定本案中第2(d)是否符合宪法。CAFC继续审查埃尔斯特的第一修正案利益与政府声称的隐私和公众形象权利之间的关系。结论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本案中对埃尔斯特的商标申请适用第2(c)违反了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因为政府所声称的权利远远被埃尔斯特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所压倒,在任何适用的法律测试下都是如此。法院解释说,引用了各种最高法院案例,“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不仅仅是自我表达:它是自我管理的本质”,“批评公众人物的权利是美国公民的特权之一”,“第一修正案在涉及公共官员的言论上具有最充分和最迫切的适用”。
CAFC进一步得出结论,特朗普总统的隐私权和公众形象权都不会对埃尔斯特的注册构成障碍,也不会因为被批评的公职人员未给予同意而限制商标的使用。CAFC得出结论,无论应用何种法律测试,“结果都是相同的”——在没有实际恶意的情况下(本案未提出这种指控),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埃尔斯特的商标是不能持续的,因为政府在商标背景下没有限制批评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言论的隐私或公众形象权利。
2024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对“Trump too small”商标争议案做出裁决。最高法院一致拒绝了迫使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Trump too small”作为商标注册的请求,认为联邦法律中禁止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并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
托马斯大法官代表六位大法官撰写的主要意见认为,该限制是观点中立但内容非中立的。他指出商标限制存在基于观点和基于内容的区别,此前法院曾判定基于观点歧视的商标限制违反第一修正案,而本案中的禁令是观点中立的,如专利商标局也曾拒绝“welcome president biden”“i stump for trump”“obama pajama”等多种政治观点的商标注册。托马斯大法官强调《兰哈姆法》中的名称条款有深厚的法律传统根基。他指出法院长期以来认可对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进行限制,这种基于内容的商标限制与普通法中关于姓名商标的传统一致,历史和传统足以证明该名称条款与第一修正案是相符的,因此拒绝注册该商标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七、规则解释
《兰哈姆法》禁止未经在世人同意而注册包含该人姓名的商标(15 USC § 1052(c))。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基于其内容或观点的任何言论限制,《兰哈姆法案》的姓名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可能看起来相互矛盾或冲突。然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姓名条款是基于内容的,但在观点上是中立的,因其关注的是商标是否使用了人名,而不是商标传达的信息或观点。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认为,兰哈姆法姓名条款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