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ancu v. Brunetti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1


一、风险提示

一方面,在注册商标时,美国《兰哈姆法》规定“不道德、具有欺骗性”以及“诋毁性”词语不得注册商标,而同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又强调“不容忍观点歧视原则”保障言论自由,此时会涉及两种利益的平衡问题。另一方面,适合作为商标注册的词汇资源是有限的,并且很多是已被使用的。因此我国企业在美国拓展业务时,一方面要注意及早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在行使言论自由权进行商标表达时,不违反《兰哈姆法》的禁止注册条款。


二、裁判要旨

美国《兰哈姆法》第2a款规定的包含“不道德”、“低俗”以及“可能诋毁”等内容的商标不可注册的部分,本案中,9名大法官以63的结果形成的一致意见认为该部分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也就是说,9名法官在不同程度上同意该法规的宽泛范围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同时,裁判意见强调法院应当继续确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不容忍观点歧视原则”的重要性。


三、案件背景

1990年,Erik Brunetti与滑板运动员Natas Kaupas共同创立了一个服装品牌,并使用 “FUCT”(其发音与“fucked”相近)作为品牌名称。2011年,Brunetti为了阻止eBay等网站上的仿冒产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FUCT”商标,但被审查员以该词与粗俗词汇发音相似,属于《兰哈姆法》第2a款规定的“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词汇为由拒绝注册,2014年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随后,Brunetti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支持下,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虽认同“FUCT”属于“有伤风化”的词汇,但同时裁定《兰哈姆法》第2a款中对“有伤风化”词汇的限制违反了Brunetti的言论自由权,因此撤销了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理由是政府未能对互联网上的此类言论进行监管,且在商标领域之外,此类语言作为私人言论不受限制。


四、争议焦点

Iancu v. Brunetti的争议焦点可概括为:《兰哈姆法》中禁止注册“不道德” 或 “有伤风化” 商标的规定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大法官们需考量该条款的语言表述、立法目的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等因素,来确定其是否能够在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前提下,合理地限制某些商标的注册,还是该条款本身存在缺陷,无法通过合宪性审查,需要进行修改或废除。


五、裁判理由

20196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票作出裁决。由大法官Elena Kagan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兰哈姆法》中禁止注册“不道德”或“有伤风化”商标的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该条款使得政府能够基于商标所表达的观点或情感来拒绝注册,构成了基于观点的歧视,与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不符。即使某些词汇可能被认为是不适当或冒犯性的,但在非商业言论领域是受到保护的,因此在商标注册中对其进行限制缺乏充分的正当性理由.

法院指出,正如在“Matal v. Tam”案中所认定的那样,专利商标局需要且已经在进行“观点歧视”。《兰哈姆法》此规定涵盖的范围过宽,包含了大量的不道德和有伤风化的观念,而不仅仅是淫秽、露骨或亵渎性的标志,或者其表达模式本身特别令人反感的标志,无法通过狭义解释来使其符合宪法要求。因此,该条款在表面上的观点偏见导致了其在适用中的观点歧视性,从而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六、规则解释

《美国兰哈姆法》第2a款之规定,采取了列举式法律用语,即标志如果包含“不道德(immoral)、欺骗(deceptive)或诽谤性(scandalous)内容”、“贬损(disparage)、引起错误联想(falsely suggest a connection)或使之蒙受鄙视或破坏其名誉(bring into contempt or disrepute)的内容”,或是由该事项构成,应驳回其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

美国法律法规和立法史表明其并没有关于设置《美国兰哈姆法》第2a款的具体理由,但不少学者认为该款规定的目的是“政府不应浪费其资源来保护不合理的商标”。在《美国兰哈姆法》之前,1905年《美国商标法》是首个直接规定禁止注册诽谤性和不道德商标的联邦法律,而《美国兰哈姆法》将该条禁令扩展至涵盖欺骗性和贬损事项。相比之下,《美国兰哈姆法》第2a款的目的不仅在于规范社会的道德价值,还旨在阻止冒犯性事项(offensive subject matter)作为商标的商业使用,这些事项可能不会直接暗示道德原则或美德。

从条款内部看,尽管“不道德”与“诽谤性”一词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但判例法将两类案件归为同一类别。 “不道德”条款是美国商标实务中应用最广泛的 标准。宗教的、种族的、亵渎的、粗俗的、性的、影射的和非法行为都在该条款中找到了“归属”,甚至替代了一部分属于“贬损”条款规制的商标。但比较而言,“不道德”与“贬损”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有时在美国法院判决中也混为一谈,但也存在差异。有学者认为,“不道德”条款的范围比“贬损”条款更加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