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关联法条索引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2

风险点

案例

关联法条

禁止注册商标

1Iancu v. Brunetti
2、“Trump too small”商标争议案
3Matal v. Tam

《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a):

申请人用于将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分的商标,不得仅因其性质而被拒绝在主簿(principal register)上注册,除非该商标:

a包含不道德、带有欺骗性或低俗的内容;或者包含可能诋毁他人(无论是在世还是已故的人)、机构、信仰、国家象征,或者可能错误地暗示与上述对象存在关联,或者可能使上述对象遭受蔑视或声誉受损的内容。
《兰哈姆法》第2条:

申请人用以将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分的商标,不得因其性质而被拒绝在主簿上注册,除非其

(a)包含不道德、具有欺骗性或丑闻性的内容;或者包含可能诋毁或虚假暗示与在世或已故人士、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存在关联,或者会使其受到轻蔑或名誉受损的内容;或者

(b)包含美国、任何州或市、任何外国的旗帜、国徽或其他徽章,或者上述标志的仿制品,或者白底红十字(国际红十字会标志)、日内瓦十字,或者上述标志的仿制品,或者任何与上述标志极为相似,以至于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与这些标志所象征的主体之间的关联产生错误、欺骗或混淆的标志;或者

(c)包含美国、任何州或市、任何外国的旗帜、国徽或其他徽章,或者上述标志的仿制品;或者

(d)包含或由某一在世特定个人的姓名、肖像或签名组成,除非得到该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包含已故美国总统的姓名、签名或肖像(如果其遗孀尚在世),除非得到遗孀的书面同意;或者

(e)(1)当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申请人的商品相关联时,主要是对商品进行地理描述性说明的,除非根据第4条区域来源标识可以注册;

(2)当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申请人的商品相关联时,主要是对商品进行地理欺骗性错误描述的;

(3)主要仅仅是一个姓氏;或者

(4)包含从整体上看具有功能性的内容。

(f)除本节(a)(b)(c)(d)(e)款明确排除的情况外,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申请人对其在商业中已成为具有商品区分性的商标进行注册。局长可以接受以下情况作为商标在商业中用于或与申请人的商品相关联时已具有区分性的初步证据:在提出区分性主张之日前的五年内,申请人在商业中作为商标对其进行了基本排他性的和持续的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

4、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斐乐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MotorolaSolutions, Inc. v. 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6(b)(3)(C)-(D)

C惩罚性赔偿 —— 如果申诉人证明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行为是故意且恶意的,法院可判处惩罚性赔偿,其金额不得超过根据(A)项所判补偿性赔偿金额的两倍。

D)律师费 —— 如果申诉人证明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行为是故意且恶意的,法院可判给申诉人合理的律师费。

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6.指导案例58号: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注册在先权利

7.指导案例113号: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32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