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0


一、风险提示

新的产业发展带来新的应用问题。在面对诸如大数据训练、开发新软件等问题时,企业应当首先要明晰相关知识产权边界。在研发过程中,无论是自主创新还是借鉴外部技术,务必精准判断所涉技术、代码是否存在专利、版权问题。如谷歌在开发软件平台时,虽有业务拓展需求,但对复制Java SE程序代码的行为,应提前做好版权风险评估。

其次,从另一个视角看,企业应及时对自身核心技术申请专利、版权保护,拥有合法权利才能像甲骨文在发现疑似侵权时有底气维权。

再者,海外企业和人才都应深入了解目标市场法律。不同国家地区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界定不同,例如本案中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定不同国家就可能存在差异。本案在美国历经多次反转判决,企业海外拓展时要依据当地司法实践制定策略,必要时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从人才角度看,技术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参与项目研发时要确认所使用代码来源合法合规,避免因无意识触犯法律。

另外,海外企业进行合作交流时,要签订严谨详细的协议。若谷歌与甲骨文当初在安卓开发合作意向阶段,就对Java API使用范围、方式等通过合同明确,或许可避免纠纷升级。总之,海外运营之路布满知识产权暗礁,企业与人才唯有做好全方位风险防控,才能稳健前行。


二、裁判要旨

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所规定了对版权的两个限制,即“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合理使用应当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审查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


三、案情简介

Java由太阳微系统公司从199012月开始研发,包括编程语言、虚拟机及一系列库,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s)供程序员使用。2005年,谷歌收购安卓公司后,欲开发移动设备的新软件平台,为吸引熟悉Java的程序员参与安卓开发,谷歌复制了Java SE程序中约11,500行代码,这些代码属于APIs的一部分。2009年,甲骨文收购太阳微系统公司,成为Java的所有者。20108月,甲骨文对谷歌提起诉讼,称谷歌未经许可使用Java软件内容作为安卓操作系统API的一部分,侵犯其专利权和版权。


四、裁判结果及争议焦点

2012年,加州北区地方法院一审庭审,陪审团认为谷歌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未构成侵权。但联邦巡回法院于2014年推翻该判决,认定APIs具有版权,谷歌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谷歌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被拒,案件发回重审。2016年案件再次庭审,陪审团再次判定谷歌胜诉,但2018年联邦巡回法院又一次推翻原判。2019年,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谷歌的调卷令申请,于202145日作出裁决。最高法院以62的投票结果认定谷歌对Java APIs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认为,谷歌仅复制了让程序员在不同计算环境中工作所需的内容,其目的是创造一个为智能手机准备的新系统,属于变革性用途,且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使传统版权概念难以适用,因此 谷歌的复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本次纠纷的版权侵权部分的焦点问题在于:API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谷歌公司对Java API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五、裁判理由

a)版权制度和限制

宪法规定,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对其著作和发明的专属权利,版权和专利旨在促进科学和有用的艺术的进步。版权制度通过授予版权人一定时期内对作品的专属权利来鼓励创作他人可能容易复制的作品。由于这种排他性可能引起负面效应,国会和法院对版权保护范围作出限制来确保版权所有人的垄断性不损害公共利益。

此案涉及对现行版权法的两个限制。第一,法案规定版权保护客体不包括任何想法,方法,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第二,版权法规定,版权所有人不能阻碍其他人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谷歌的申诉要求法院对谷歌抄袭甲骨文适用这两个规定。为了解决本案,法院推定被抄袭的代码有版权,焦点在于谷歌对这些代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b)版权作品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原则具有灵活性并且考虑技术的变化。某种程度上说,计算机程序不同于其他版权作品,因为计算机程序总是具有功能性。由于这些差异,在其合法的边界内,合理使用通过提供基于文本的检索确保版权能够为计算机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c)事实与法律问题

合理使用是一个混合了事实和法律的问题。重审法院应该恰当的延缓陪审团对于潜在事实的认定,但这些事实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最终是一个需要法官再次审查的法律问题。这并没有违反第七修正案禁止法庭对陪审团认定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的规定,因为最终的问题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陪审团的权利并不包含用陪审团解决“合理使用”抗辩的权利。

d)合理使用4要素

判断谷歌对API的有限抄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我们审查版权法中规定的构成合理使用的4个要素:(1)版权作品的本质;(2)使用的目的和特点;(3)使用的量和实质性占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比例;(4)版权作品的使用对于潜在市场或者作品价值的影响。

1)该作品的本质支持合理使用。被抄袭的代码是用户接口的一部分,用户接口使得程序员通过简单指令就可以使用预先写好的计算机代码。所以,这种代码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代码,例如命令计算机执行任务代码。作为用户接口的一部分,被抄袭的代码本来就与不能作为版权的想法(API的总体组织)和创造性的表达有关。不像其他计算机程序,被抄袭代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已经熟知此API系统的用户(计算机程序员)。尽管有这些差异,合理使用的适用不会削弱国会对计算机程序的一般版权保护。

2)对使用版权作品的目的和特点的评价重点是抄袭是否具有开创性。抄袭是否以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特点增加了新的东西。谷歌对API有限的抄袭是一种变革性的使用。谷歌抄袭的仅仅是需要的一部分,这部分允许程序员在不放弃已经熟悉的语言情况下,在不同的计算环境下继续使用其工作。谷歌的目的是为不同的计算环境(智能手机)建立一个不同的与任务相关的系统以及建立有助于实现和普及其目标的平台(安卓平台)。

3)谷歌从API中抄袭了大约11500行用于调用几百不同任务的声明性代码。这11500行代码只占包含286万行代码API0.4%。考察此案中版权作品的使用占比和实质性时,11500代码应被视为一小部分。作为接口的一部分,被抄袭的代码与其他由程序员使用的代码密不可分。谷歌抄袭这些代码不是因为这些代码富有创造性或优美,而是因为程序员可以将其技能移植到智能手机的环境。

4)第四个因素集中在抄袭对市场或版权作品价值的影响。数据显示谷歌的智能手机平台并不是Java SE的市场替代品。数据也显示Java SE接口重新部署到不同市场中,Java SE的版权所有人也会从中受益。最后,基于这些事实而强制执行版权有可能会损害公众创造力。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显示市场效应也支持合理使用。

计算机程序主要是功能性的,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概念难以适用于技术世界。将先例和国会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适用于本案独特的版权作品,本法院认为,谷歌抄袭Java SE API重新部署用户接口,让用户可以将其积累的才智用于新的开创性的项目,构成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本法院没有推翻或改变早先涉及合理使用的案例。


六、规则解释

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著作权不保护思想的原则来源于著名的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Baker v Selden)。有关思想与表达的现代观念自此发展起来。

不保护“思想”换言之,对“思想”没有独占性,即排他性的权利(exclusive right),是著作权区别于专利的最重要的一点。思想是蕴含在作品中、作者希意通过作品表达的内涵、想法等,是“概念思想活动的产物,是存在或潜伏于大脑中的想法或概念。”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之原因如下:1。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表达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如果著作权法保护思想,即禁止思想的“复制”(copy),将有违宪法的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法律能规范人的行为,但不能控制他的思想。2。某样作品出版的目的是传播有用的知识,思想的自由流动(the free flow of ideas)、文化的传播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文明赖以进步的源泉。思想不能被垄断正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牛顿定律不能被垄断一样。如果法律给予著作权人作品中的“思想”以排他性的、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将不利于文化的传播、思想的交流,且也很难控制和掌握。

至于合理使用,最早的合理使用制度出现在英国,美国判例法承继了英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关于合理使用的案例可以追溯到在1839Story法官就对有关“公有素材进行编纂的保护范围”在Gray vRussell一案中加以了阐述,进而将讨论扩展到善意节略。两年之后1841年的Folsom vMarsh案件中,Story法官首次使用了美国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这一概念,即fair use。到了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将合理使用的定义用“四要素”来进行规定。第107条序言条还列举了一些特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以批判、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和学术研究为目的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些规定基本上构成了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框架,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调整利益平衡的作用。Campbell案之后,美国在合理使用的判断上加入了新的内容,即转化性使用检验法。最高法院在判该案构成合理使用时指出:新作品的转化性越强,合理使用的其他判断因素的重要性就越小。此判例一出,美国各级法院纷纷引用转化性使用检验法来判断合理使用。转化性使用检验法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缺乏合理引导的混乱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