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Fogerty v. Fantasy, Inc.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0


一、风险提示

《美国版权法》规定法院可以判予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但没有明确法院对判予律师费应采取的具体标准,赋予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地区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个案认定,且无论原告还是被告胜诉,判予律师费的标准应该是相同的。此外,是否滥诉、当事人的诉讼动机等因素也会有所考量。在美涉诉的企业或个人应多加注意该条款,以更好地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


二、裁判要旨

《美国版权法》第505条规定法院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判给胜诉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在版权诉讼中,律师费判给标准采用“自由裁量”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案件复杂性、当事人诉讼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或滥用诉权等因素的基础上,自由裁量是否判给胜诉方律师费。


三、案情简介

原告Fogerty曾是Creedence Clearwater Revival乐队的主唱,1970年其创作了歌曲《Run Through the Jungle》,并将该歌曲的版权转让给了被告Fantasy, Inc.1985年,Fogerty创作并发布了歌曲《The Old Man Down the Road》,Fantasy, Inc.认为该歌曲侵犯了其对《Run Through the Jungle》享有的版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Fogerty侵权。


四、裁判结果及本案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判定Fogerty胜诉,并且根据《美国版权法》第505条,将律师费判给了Fogerty。按照第九巡回法院当时采用的 “双重标准”,胜诉的原告通常可理所当然地获得律师费。

Fantasy, Inc.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争议焦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美国版权法》第505条中律师费判给标准的问题,即应采用第九巡回法院之前的 “双重标准”,还是其他巡回法院所采用的 “公平标准”。此外,双方对于《美国版权法》中相关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也存在分歧,包括第602 (a)(1)条和第109 (a)条等,涉及 “首次销售” 原则是否适用于国外合法制作作品等问题。


五、裁判理由

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505条规定,在版权侵权诉讼中,法院 “可以” 将合理的律师费判给胜诉方,但未明确具体的判给标准。法院指出 “may”一词明确表示授予律师费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并非自动授予,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判给以及判给的具体金额。

505条的文字表述并未暗示成功的原告和被告应被区别对待,法条中没有明确区分原告和被告在获得律师费上的不同条件。

505条的立法历史也不支持对原告和被告采用不同的律师费判给标准。国会制定版权法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创作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以造福公众,版权诉讼中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能是从大型企业到贫困艺术家等各种不同类型的主体,不像在民权法案中,民权原告多为经济条件不佳的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激励来提起诉讼,因此在版权法中并无必要对原告和被告区别对待以提供经济激励。

版权法的目的不仅是防止侵权,更重要的是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学、音乐等艺术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公众可及性。鼓励对有价值的版权侵权指控进行诉讼与鼓励对有价值的版权抗辩进行诉讼同样重要,如果采用 “双重标准”,可能会使被告在面对不合理的侵权指控时,因担心无法获得律师费赔偿而不敢积极抗辩,这不利于准确界定版权的边界和实现版权法的平衡保护。

法院认为第505条并未采纳 “英国规则”,即胜诉的原告和被告在无特殊情况下自动获得律师费赔偿。因为美国遵循的是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的一般原则,除非国会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否则应认为国会无意在版权法中引入 “英国规则”。第505条中的 “may”一词体现了国会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意图,若采用自动判给律师费的规则,将剥夺法院的这一裁量权。

法院最终确立了在版权诉讼中判给律师费的 “自由裁量” 标准,即不区分原告和被告,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或滥用诉权等因素,自由裁量是否判给胜诉方律师费。这一标准更加公平合理,能够更好地实现版权法的目标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