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Reed Elsevier, Inc. v. Muchnick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0


一、风险提示

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强制先决条件,且原告要承担涉案作品已登记的举证责任。但海外企业或个人需要注意,这些先决条件并不属于管辖权规则,因为管辖权规则会影响法院审判案件的权力,可能直接导致驳回起诉。此外,法院必须自觉适用管辖权规则。若国会希望将某一条款设置为管辖权规则,会使用明确的语言,海外企业不必担心未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侵权纠纷法院无法进行管辖。


二、裁判要旨

《美国版权法》第411a)条规定的登记要求,是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强制先决条件,作者须举证涉案作品已被登记才能提起诉讼。但该条款不属于管辖权规则,在作品未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审理案件。


三、基本案情

原告Reed Elsevier, Inc.等是为其他公司出版电子内容的出版商,被告Irvin Muchnick等是自由撰稿人以及代表其他作家的行业团体。20世纪80年代,Reed Elsevier收集了报纸、杂志和期刊文章,并将其转换为电子格式,随后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出售了对这些文件的访问权,由此引发了与原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


四、争议焦点

《美国版权法》第411 (a)条规定,版权所有者在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前必须登记其作品。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该条款中的登记要求是否限制了联邦法院对涉及未登记作品的侵权诉讼的管辖权。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第411 (a)条剥夺了联邦法院对未注册版权侵权索赔的事项管辖权,而最高法院最终判定,版权所有者未遵守第411 (a)条的登记要求,并不限制联邦法院对涉及未登记作品的侵权诉讼的管辖权。

争议还涉及对第411 (a)条登记要求的性质认定,即其是否为提起侵权诉讼的强制性先决条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的可受理性和法院的管辖权。最高法院需要明确该条款中的登记要求在整个版权侵权诉讼框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裁判理由及结果

第二巡回法院指出 “管辖权” 指的是 “法院的裁判权”,只有明确被国会规定为涉及管辖权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管辖权条件。而《美国版权法》第411 (a)条虽规定了版权登记是提起侵权诉讼的前置条件,但未明确表明其为管辖权条件 。

411 (a)条最后一句虽提及 “管辖权”,但仅是针对法院判定版权主张可注册性的裁判权,未涉及对未注册作品侵权索赔的事项管辖权。并且,该条中的登记要求与《民权法案》第七章中的雇员数量要求类似,都位于授予联邦法院相关事项管辖权条款之外的单独条款中,从条文结构来看,不能将其解读为管辖权条款。

本案与Arbaugh v. Y&H Corp.案的分析框架一致,在Arbaugh案中,法院判定民权法案中的雇员数量要求并非管辖权要求,同理,第411 (a)条的登记要求也不应被认定为管辖权要求。此外,Bowles v. Russell案的分析方法也支持了本案结论,即需综合法规具体语言和历史处理等背景来判断一项要求是否为管辖权要求。

法院认为,尽管请愿人在下级法院的部分论点与在最高法院的论点存在矛盾,但接受其在最高法院的论点并不会产生司法禁反言,旨在避免的那种对其有利的 “不一致法院裁决”,因此不适用司法禁反言来维持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