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接受联邦资金的程序有关的盗窃或贿赂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0


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卷第666

(a)凡存在本条(b)款所述情况的人,

(1)是某组织或州,地方或印度部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的代理人,

(A)挪用,窃取,以欺诈手段取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权利,有意或无意地转换给合法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

(i)价值5,000美元或以上的财产,以及

(ii)归此类组织,政府或机构所有,或由此类组织,政府或机构保管,保管或控制。应处以该标题的罚款,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b)”(a)项所指的情况是,该组织,政府或机构在任何一年的时间里都从联邦计划下涉及资助的10,000美元以上……”


罪名解析

该罪名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窃取、挪用了单位的项目资金。接受美国联邦项目资金的资助,在中国从事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往往会被视为将联邦项目资金挪用或转移。


典型案例

案例:本案被适用于郑颂国案。任职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免疫学专家郑颂国教授,从2014年起担任中山大学教授,入选2017年某人才计划项目。于2019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指控其在参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相关研究时,违反相关披露规定,隐瞒其在中山大学任职,参与中国项目研究的事实,从而骗取约410万美元的资助用于在中国的风湿病学和免疫学领域的研究。且调查发现其在美国多个大学任职期间还曾入选中国的人才计划项目,同时接受来自中国政府的资助。郑颂国被起诉罪名包括与接受联邦资金的程序有关的盗窃或贿赂,以及欺骗性与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