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特殊走私)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0


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50编第1705

任何人违反、企图违反、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根据本标题发布的任何执照、命令、法规或禁令,均属非法。”

本条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行为模式,被用于刘宝霞案、乔湘江案、Abolfazl Bazzazi案、Mohammd Resa Bazzazi案。本条的前置章节总则如下:“(1)在本标题第1701条所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总统可根据其所规定的条例,通过指示、许可或其他方式——

(A)调查、管制或禁止-

(i)任何外汇交易;

ii)在任何银行机构之间、通过任何银行机构、或向任何银行机构进行的信贷或支付转移,如果此类转移或支付涉及任何外国或其国民的任何利息;

iii)由任何人或就受美国管辖的任何财产进口或出口货币或证券;

(B)调查、在调查未决期间阻止、规范、指示和强制、无效、防止或禁止任何人对任何外国或其国民有任何利益的任何财产或任何财产进行的任何收购、持有、扣留、使用、转让、撤回、运输、进口或出口、或交易、或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涉及交易;受…的管辖

美国;

(C)当美国从事武装行动或受到外国或外国国民的攻击时,没收他认为计划、授权、协助或从事对美国的这种敌对行动或攻击的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外国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财产以及所有被没收财产的所有权和权益。

应在总统随时指定的机构或个人中,按总统指示的时间和条件,按总统指定的条款和条件行使权力。

根据总统的规定,这些利益或财产的持有、使用、管理、清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都应符合美国的利益和利益,这些被指定的机构或个人可为实现或促进这些目的而采取任何和所有行为。”


罪名解析

本罪的犯罪客观要件是:(1)危害行为:在总统宣布进入战争、武装冲突、敌对等紧急状态时违反禁令的行为。在总统根据实体清单制裁某个国家、组织、个人时,违反禁令为上述国家、组织、个人提供处于美国中的资金、技术帮助的行为。(2)危害结果:敌对国家、组织、个人经济利益的增长、科学技术上的发展,妨害国家制裁目标的实现进而侵犯国家利益。

本罪的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明知自己违反禁令的行为会发生敌对国家、组织、个人经济利益的增长、科学技术上的发展,妨害国家制裁目标的实现进而侵犯国家利益的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典型案例

本条被用于刘宝霞案、乔湘江案、Abolfazl Bazzazi案与Mohammd Resa Bazzazi案,具体案件摘要如下:

案例一:在刘宝霞案中,四名中国公民刘宝霞、尤华勇、李永新和钟燕来被指控通过中国幌子公司向与伊朗有联系的伊朗实体走私用于生产无人机和弹道导弹系统的原产于美国的军民两用物品。从2007年开始,刘宝霞等人谎称为中国幌子公司购买电子集成电路、固定变阻器、军用标准紧固件等物,向美国公司虚报最终用户,将购买到的美国商品转发伊朗。

案例二:在乔湘江案中,美国检方指出,被告人乔湘江作为大连中创炭素有限公司(大连中创)的雇员,大连中创早在2014年就因被美国认定为伊朗弹道导弹计划提供材料采购援助,而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单,禁止其未经OFAC授权使用美国金融系统进行交易。乔湘江是大连中创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李方伟的助理,至少在20193月至20229月期间,乔湘江故意违反美国对伊朗和大连中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制裁,通过涉及美国金融体系的交易,向伊朗提供用于生产弹道导弹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等静压石墨这一关键材料。乔湘江还以一家前台公司的名义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从一家美国银行获得两笔总额超过1.5万美元的转账,以掩盖大连中创公司参与交易的事实。被告人以上行为被指控了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相关刑事制裁,以及银行欺诈罪、洗钱罪。

案例三:Abolfazl Bazzazi案与Mohammd Resa Bazzazi案中,本案被告人Abolfazl BazzaziMohammd Resa Bazzazi都是伊朗公民,共同经营一家伊朗公司,主要业务是伊军事和航空航天工业的设备、技术进口。起诉书指控被告父子在20081月到20198月期间伙同其他人共谋从两个美国公司分别非法出口作为航天设备的火焰检测器、紫外线探测器等地面设施与防火部件到伊朗。具体做法是,他们先将被制裁的技术设施运输到未被制裁的欧洲国家或其他地方,然后运往伊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