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不申报或伪造出口电子清单罪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0


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3编第305条 不申报或伪造出口电子清单罪

任何人士故意不通过托运人出口报关单(SED)(或任何后续文件)或自动出口系统(AES)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出口资料,则应处以

(A)每次违规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的罚款

(B)不超过5年的监禁

(C)视其情节轻重两者并处”


罪名解析

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1)危害行为:在出口报关过程中不申报、伪造出口电子清单的行为。(2)犯罪对象:负有监管进出口货物职责的海关等国家机关。(3)危害结果:本罪为行为犯,危害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告成立并既遂。

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1)故意,在出口报关过程中,明知自己不申报、伪造出口电子清单的行为会发生妨碍海关的正常监管秩序的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2)犯罪目的:本罪的成立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


典型案例

案例:本条被用于刘宝霞案中,案件摘要如下:四名中国公民刘宝霞、尤华勇、李永新和钟燕来被指控通过中国幌子公司向与伊朗有联系的伊朗实体走私用于生产无人机和弹道导弹系统的原产于美国的军民两用物品。从2007年开始,刘宝霞等人谎称为中国幌子公司购买电子集成电路、固定变阻器、军用标准紧固件等物,向美国公司虚报最终用户,将购买到的美国商品转发伊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