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线同谋诈骗罪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0


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1349

任何人,预谋或预谋实施任何计划或诡计来欺骗,或通过虚假或欺诈性的伪装、陈述或承诺获得金钱或财产,传输或使通过有线、无线电或电视通信在州际或外国商业中传输,任何文字、标志、信号、图像或声音,以执行该计划或诡计的目的,应根据本标题处以罚款或监禁20年以下,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违规行为与总统宣布的重大灾难或紧急情况(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罗伯特·t·斯塔福德救灾和紧急援助法》(42 U.S.C. 5122)第102条)有关,或涉及与之相关的任何授权、运输、传送、转移、支付或支付的利益,或影响金融机构,则应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任何人企图或串谋实施本章所规定的任何罪行,应受到与为其企图或串谋的目的而实施的罪行所规定的刑罚相同的处罚。”


罪名解析

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1)危害行为:行为人以有线、无线电或电视通信在州际或外国商业中传输,任何文字、标志、信号、图像或声音的方式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企图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行为人在总统宣布重大灾难或紧急情况下,以有线、无线电或电视通信在州际或外国商业中传输,任何文字、标志、信号、图像或声音的方式扰乱或企图扰乱公共秩序、金融机构的行为。(2)犯罪对象:公民、国家机关、金融机构。(3)危害结果:被害人产生的大额财产损失或造成足以危害公共秩序、金融秩序的具体危险。

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发生财产损失、秩序混乱的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2)犯罪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公共财物从而实现不正当利益的增长。


典型案例

该条被应用于Bogonikolos案、Sali Nico KrisNico Niki Artem案,具体摘要如下:

案例一:Bogonikolos案中,在20171月至20235月期间,在纽约东区和其他地方,被告Bogonikolos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合谋设计了一个阴谋,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幌子、陈述和承诺,欺骗一家或多家美国公司,在明知出口商品是违反美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故意和欺诈性地从美国出口战术军用天线、激光器等商品。

案例二:Sali Nico KrisNico Niki Artem案中,被告尼古拉·格里戈列夫(Nikolay Grigorev)、尼基塔·阿尔希波夫(Nikita Arkhipov)和阿特姆·奥洛维尼科夫(Artem Oloviannikov)被控在20197月至20236月涉嫌策划和实施一项阴谋,旨在通过欺诈手段从美国公司采购包括半导体在内的两用电子元件,目的地为俄罗斯军方附属公司。被告通过虚假和欺诈性手段,妨碍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执行出口法律和法规。被告还涉嫌使用虚假身份和信息与美国制造商进行交易,以掩盖这些电子元件的最终用户是俄罗斯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