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虚假陈述罪(一般)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11


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50编第4819(a)(2)(F)(i)

任何人不得直接向商务部或任何其他美国机构(包括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的官员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陈述或证明,或伪造或隐瞒任何重要事实,或间接通过任何其他人——

i) 在受《出口管理条例》约束的调查或其他行动过程中;

ii) 与准备、提交、发布、使用或维护任何出口管制文件或根据《出口管理条例》提交或要求提交的任何报告有关;

iii) 为实施受《出口管理条例》约束的物品的任何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或为实现本标题第4813节所述的美国人的服务或其他活动。

I) 除非《出口管理条例》特别授权或商务部书面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更改根据《出口管理条例》签发的任何许可证、授权、出口管制文件或命令。”


罪名解析

本罪与《联邦法规》第15编第736.2(b)(1)条规定的虚假陈述罪系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构成本类罪的客观要件是:(1)危害行为:被告人在进出口货物时负有如实申报进出口报表、如实回答海关所询问问题的诚信义务。被告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进出口报表或不回答、不如实回答海关的检查、询问问题。(2)犯罪对象:海关等负责货物进出口职责的国家机关、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3)危害结果:本罪为行为犯,虚假陈述这一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成立并既遂。

构成本类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明知自己虚假陈述的行为违背诚实义务将会发生妨碍海关、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的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典型案例

案例:本条被用于郑颂国案,案件具体摘要如下:在郑颂国案中,任职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免疫学专家郑颂国教授,从2014年起担任中山大学教授,入选2017年某人才计划项目。于2019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指控其在参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相关研究时,违反相关披露规定,隐瞒其在中山大学任职,参与中国项目研究的事实,从而骗取约410万美元的资助用于在中国的风湿病学和免疫学领域的研究。且调查发现其在美国多个大学任职期间还曾入选中国的人才计划项目,同时接受来自中国政府的资助。郑颂国被起诉罪名包括与接受联邦资金的程序有关的盗窃或贿赂,以及欺骗性与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