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联邦法规》第15编第736.2(b)(1)条
一般禁令
向所列国家出口及再出口受管制物品(出口及再出口)。在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您不得将任何受EAR管制的物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再出口任何原产自美国的物品,如果符合以下每一项:
(i)该物品因适用的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中指明的原因而受到管制,并且
(ii)出口至目的地国家须申领《出口管制条例》第738部分国家图所列管制许可证。(此禁令的范围取决于您的物品的正确分类和最终目的地,这两者的组合在国家图表中有所反映。)[1]请注意,如果出口商或再出口商符合特定许可证例外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则EAR第740部分所述的每个许可证例外将取代一般禁令。
任何人不得直接向商务部或任何其他美国机构(包括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的官员,或通过任何其他人间接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证明,或伪造、隐瞒任何重大事实。
(二)《联邦法规》第15编736.2(b)(5)条
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国内)给禁止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您不得将任何受EAR管制的物品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在国内)给EAR第744部分禁止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第744部分的每个部分都规定了许可证要求是否扩展到出口,再出口和转移(国内)。
(三)《联邦法规》746.8(a)(1)条
许可证的要求,除(a)(12)段中所述的除外,以及《商业管制清单》(CCL)中规定的许可证要求。EAR第1至774部分以及EAR的其他条款,包括第744部分和第746部分的其他部分,需要根据本节(a)(1)至(8)段规定的许可证。这些许可证要求遵循审查顺序,该顺序提供了关于不同许可证要求之间的关系以及哪些许可证要求优先于某些项目的指导。就本条(a)(5)至(7)段而言,本部分补充第4、5或6号中所列的任何物品,如果属于补充第1号《商业管制清单》(CCL)中的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则不需要许可证。EAR第1至774部分。请参阅本节第(a)(1)段和第742部分,了解出口、再出口和转移到俄罗斯或白俄罗斯或在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境内的ecns分类物品的许可证要求,以及第744部分,了解可能适用于您的交易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控制。本节第(a)(1)和(2)段也用于确定出口、再出口和向俄罗斯或白俄罗斯或在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境内转移本部分补充第4、5或6号中列出的任何物品的许可证要求,并在补充第1号CCL的ECCN中分类。EAR第1至774部分。本节第(a)(4)段中适用于涉及某些最终用途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的许可证要求,只有在审查了本节第(a)(1)至(3)和(5)至(8)段中的许可证要求后,才应审查。
(1)CCL上任何ECCN分类的项目。向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任何受EAR管制并在CCL上的任何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中指定的物品都需要许可证。
违反上述规定则应处以:
(A)罚款不超过30万美元,或罚款金额为违规行为所依据的交易价值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
(C)禁止该人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移本分章管制的任何物项的能力。
罪名解析
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是:(1)危害行为:①被告人在进出口货物时负有如实申报进出口报表、如实回答海关所询问问题的诚信义务。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询问或要求填写有关其职权的问卷报表时,负有如实填写的诚信义务。②被告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进出口报表或不回答、不如实回答海关的检查、询问问题。(2)犯罪对象:海关等负责货物进出口职责的国家机关。(3)危害结果:本罪为行为犯,虚假陈述这一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成立并既遂。
构成本类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明知自己虚假陈述的行为违背诚实义务将会发生妨碍海关的正常监管秩序的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典型案例
该条被应用于郑晓庆案、陶晓建案、Hans Maria De Geetere案、Maxim Marchenko案,具体案件摘要如下:
案例一:在陶晓建案中,现年63岁的陶晓建(Xiaojian Tao)和其妻子63岁的余朗(又名劳拉·朗,Laura Long)在赫洛茨(Helotes)因丈夫参与涉嫌出口违规行为,以及两人涉嫌参与欺诈一家研发公司(R&D Company)的阴谋而被捕,该公司为美国国内外的工业和政府客户提供服务。
法院认定,从1997年至今,陶和朗拥有并经营着Tyletech(又名Tylex Tech LLC和Tyle Tech),这是一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公司。1994年至2020年3月,陶为与Tyletech直接竞争的研发公司工作。尽管陶证明他每年都会通知研发公司任何利益冲突并遵守《行为标准》,但陶和朗隐瞒了陶在Tyletech的角色,并且将业务从研发公司输送到Tyletech。
陶和朗被控多项罪名。据称,陶在未从国务院或商务部获得所需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中国出口物品。具体来说,他被指控未经许可将包含出口管制信息的文件从美国带往中国,违反了出口管制条例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此外,从2016年到2020年,陶和朗涉嫌提交虚假所得税申报表,两人被控一项密谋欺诈美国罪。陶还被控一项虚假陈述罪,朗被控两项虚假陈述罪。
案例二:在Hans Maria De Geetere一案中,Hans Maria De Geetere经营着一家名为Knokke Heist Support Corporation Management(KHSCM)的比利时供应链管理和采购服务公司。他被控在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试图非法为中国采购价值超过93万美元的受控加速度计。2021年4月9日,一家美国公司向德国的一家转售商发货了价值约13,249美元的加速度计,以完成KHSCM的订单。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以及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扣留了该货物进行检查,以确认最终用户并防止潜在的转移和不当的军事用途。在调查过程中,De Geetere被指多次虚假声称这些加速度计将用于比利时的政府机构,实际上他计划将这些设备转移到中国。根据美国法律,向包括中国和俄罗斯在内的某些国家出口这些加速度计受到限制。
在比利时当局的协助下,De Geetere于2023年12月5日被捕。他被指控违反《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获取物品,以及在出口执法调查中作出虚假陈述。每项罪名最高可判处20年联邦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此外,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已将De Geetere及其相关公司列入制裁名单,原因是他们代表中国和俄罗斯获取并非法转移用于导弹、无人驾驶飞行器、电子战接收器和军用雷达的美国原产电子元件。
案例三:在Maxim Marchenko一案中,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商务部在持续跟踪调查一个将涉密微电子产品从美国走私到俄罗斯的非法采购网络。马克西姆·马尔琴科(Maxim Marchenko)和两名同谋者(“CC-1”和“CC-2”)都是俄罗斯公民,他们在采购操作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采购网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骗取大量的两用、军事级微电子产品,特别是两用OLED微显示器,由纽约达切斯县的一家美国公司生产,以便装运到俄罗斯。采购网络走私到俄罗斯的微显示器有民用应用,如医疗和兽医成像、数码相机和视频游戏,以及军事应用,如步枪瞄准镜、夜视镜、热光学和其他武器系统。
马尔琴科在采购网络中的主要角色是经营总部设在香港的幌子公司。该采购网络利用幌子公司向美国分销商支付款项,以掩盖资金的来源为俄罗斯。马尔琴科向在美国的微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谎称产品不是运往俄罗斯,而是运往位于中国的科学研究院。为了进一步加强他们的掩护能力,采购网络的成员被安排至幌子公司不同的转运点。为了安排货物到这些不同的转运点,包括在香港,采购网络利用了一家香港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的服务,该公司为俄罗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在2022年5月到2023年8月左右,马尔琴科的幌子公司总共向美国提供了总计160多万美元,以达到采购网络将微显示器走私到俄罗斯的目的。最后,在此过程中,采购网络的成员之间发送了信息,要求逃避美国政府的审查,并谎称他们与俄罗斯毫无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