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1条(b)(2)(c)
“(2)作为公职人员或被选为公职人员的人,直接或间接地以腐败方式索取、寻求、接受、接受或同意亲自或为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接受或接受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换取:
(C)被诱导做或不做任何违反该官员或人员公务的行为。”
罪名解析
构成本类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公职人员或被选为公职人员的人。这包括国会议员、委任代表或住民代表,无论该公职人员取得资格之前还是之后,或者根据或经过政府任何部门、机构或分支部门的授权,以美国或美国政府任何部门、机构或分支部门的名义工作或代表其工作的公务员、雇员或个人。(2)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以腐败方式索取、寻求、接受、接受或同意亲自或为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接受或接受任何有价值的物品。这涉及到贿赂行为的物质交换,即以有价值的物品作为交换条件。(3)贿赂行为的物质性。贿赂的物品必须是有价值物品,可以是金钱、财产、服务等,其目的是影响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4)腐败方式。贿赂行为必须以腐败的方式进行,即行为人具有不正当的意图,这种意图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公职义务或公共利益。
构成本类罪的主观要件包括:(1)腐败意图。这是贿赂犯罪的核心主观要素。腐败意图是指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利的主观目的,即“权钱交易”的本质要求。在第201条中,是否具有腐败意图是贿赂罪(Bribery)与非法馈赠罪(Illegal gratitude)的唯一区别。(2)索取、寻求、接受或同意接受有价值的物品。行为人必须有直接或间接地索取、寻求、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有价值的物品的行为。这里的“有价值的物品”可以是金钱、财产、服务等,其目的是影响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3)换取特定行为:行为人索取或接受有价值的物品是为了换取公职人员做或不做某些违反其公务职责的行为。这涉及到公职人员被诱导做出或不做出与其公务职责相违背的行为。(4)对公务行为的影响:贿赂行为必须与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有直接关联,即贿赂的目的是影响公职人员执行其公务的方式或结果。(5)个人或实体的利益:贿赂行为可以是为了行为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利益。这意味着贿赂行为可以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为第三方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