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编第794条
(a)任何人若意图或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会对美国造成伤害或对外国有利,向以下任一对象传递、交付或传输,或企图传递、交付或传输与国家防务相关的任何文件、书面材料、密码本、信号本、草图、照片、底片、蓝图、计划、地图、模型、笔记、仪器、装置或信息,无论直接或间接传递:任何外国政府;外国国家内的任何派别、政党或军事或海军力量(无论是否被美国承认);或上述对象的任何代表、官员、代理人、雇员、属人或公民。
上述行为将被判处死刑或任何年限的监禁,或终身监禁。
但除非陪审团(或无陪审团时为法院)进一步认定该犯罪导致以下情况,否则不得判处死刑:
(1)因外国势力(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1(a)条定义)识别出一名作为美国代理人的个人,并因此导致该个人死亡;
(2)或犯罪直接涉及核武器、军事航天器或卫星、预警系统、大规模袭击的防御或报复手段、战争计划、通信情报或密码信息,或其他重大武器系统或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b)任何人在战争时期,若意图将相关信息传递给敌方,收集、记录、发表或传递以下信息,或企图获取以下信息:
(1)美国武装部队、舰艇、航空器或战争物资的行动、数量、描述、状态或部署;
(2)海军或军事行动的计划或实施情况,或其可能的计划或实施情况;
(3)为防御、堡垒建设或与之相关的工程或措施;
(4)或其他与公共防御相关,可能对敌方有用的信息。
上述行为将被判处死刑或任何年限的监禁,或终身监禁。
(c)若两人或以上共谋违反本条,并且其中一人实施了实现共谋目标的任何行为,则每一共谋方将根据共谋目标犯罪的处罚规定接受处罚。
(d)
(1)根据本条定罪的任何人,应当不论州法律规定如何,向美国政府没收以下财产:
(A)任何直接或间接从该犯罪行为中获得的收益构成或衍生的财产;
(B)任何被用于或意图用于实施该犯罪或协助实施该犯罪的财产。
在本项中,“州”包括美国的各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任何美国的自治邦、领土或属地。
(2)法院在对违反本条的被告判刑时,应命令被告没收上述第(1)段所述的所有财产归美国政府所有。
(3)1970年《综合毒品滥用预防和控制法》第413条(b)、(c)和(e)-(p)段(21U.S.C.853(b)、(c)及(e)-(p))的规定适用于:
(A)本条款下需没收的财产;
(B)对此类财产的任何查封或处置;
(C)与此类财产相关的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但前提是与本款不冲突。
(4)尽管有《美国法典》第28篇第524(c)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后的所有剩余金额(扣除法律授权的没收和出售费用)均应存入国库的犯罪受害人基金。
罪名解析
该罪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第一,传递、交付或传输:包括直接或间接向外国政府、军事力量或其代表提供防务信息;第二,企图传递:即使未实际完成,也构成犯罪;第三,收集、记录、发表或沟通(战争时期):在战争时期,特定信息的采集、记录或传播,即便是为了准备传递给敌人,也构成犯罪。(2)行为针对的是与国家防务相关的材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书面材料、密码本、信号本、草图、照片、蓝图、计划、模型、地图、仪器或其他防务信息。
该罪的主观要件为:(1)该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知道其传递、交付或记录的信息是与国家防务相关的敏感信息,明知其行为会对美国造成潜在损害或对外国势力有利。(2)行为人有明确的意图使该信息被用于损害美国利益,意图让外国国家、派别、军事或其他相关力量从中获益。(3)在战争时期,行为人采集、记录或传播与军事行动、防务相关的信息,即可推定其意图是将信息提供给敌方,这是一种采取推定的故意降低证明难度的方式。
典型案例
案例:魏金超案。被告人魏金超23岁,魏金超于2023年8月在圣地亚哥海军基地上船工作时被捕。作为机械师助手,被分配到停泊在圣地亚哥海军基地的美国海军“埃塞克斯号”上服役,被告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操作、维护和修理船舶推进机械、辅助设备和外部机械。作为其官方职责的一部分,被告人需要进入“埃塞克斯”号的各个部分,并能够接触到敏感的国防信息,其中一些信息受出口管制,涉及美国海军舰艇及其系统,包括美国海军舰艇武器、推进和海水淡化系统等信息。从2022年2月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人直接和间接地向外国政府,传递、交付和传输与美国国防有关的文件、草图、计划、笔记和信息,意图并有理由相信这些文件、草图、计划、笔记和信息将被用于损害美国并有利于外国。他披露的信息包括技术和机械手册,以及有关即将举行的演习项目中有关海军陆战队人数和训练的详细信息。该地区从未被指控过该罪,该法规适用于涉及传播旨在伤害美国或为外国势力谋取利益的国防信息的最严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