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编第371条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实施任何对抗美国的犯罪,或以任何方式或出于任何目的欺诈美国或其任何机构,并且其中一人或多人采取了任何行动以实现该共谋的目标,则每名共谋者均应根据本条被处以罚款或五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如果共谋实施的犯罪仅仅是轻罪,则该共谋的惩罚不得超过该轻罪规定的最高惩罚。
罪名解析
该罪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参与者有共谋关系;(2)行为人必须达成合意以实施对抗美国的犯罪或者欺诈美国或其机构,欺诈可以是实质性欺诈(如虚假陈述)或程序性欺诈(如妨碍政府行政流程)。共谋成员中至少一人必须采取了为实现共谋目标而实施的具体行为,此行为不需要完成目标犯罪,只需是为了推进共谋目标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例如购买工具、提供资金、联系相关人员等),如无前述行为,共同商议本身不构成犯罪。(4)如果目标犯罪为轻罪,则对共谋的处罚不得超过目标轻罪的最高刑罚,这体现了共谋处罚的“从属性”,即共谋的严重程度受目标犯罪性质的限制。
该罪的主观要件为:(1)行为人必须具备共谋故意,即意图通过共谋手段对抗美国法律或欺诈美国政府机构。(2)行为人需有意图实施目标犯罪的故意,如果目标犯罪是对抗美国法律的犯罪,则需有妨害司法的故意;如果目标犯罪是欺诈,则需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3)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推进共谋目标的实现。
典型案例
案例一:ArthurPetrovz案。PETROV是一名为俄罗斯通电公司工作的俄罗斯人,他在塞浦路斯注册了一个幌子公司,目的是从美国公司采购微电子产品并将其转运到俄罗斯。根据电子邮件的签名和通信记录,他会全程追踪电子产品的购买及转运事宜。PETROV和同谋者CC1、CC2想要借此来逃避美国对具有军事应用的控制电子产品进行出口管制。为了获得这些产品,PETROV谎称货物将被运往塞浦路斯等国家,实际上货物由PETROV联系的直通航运公司转移到俄罗斯的电通公司的位置。俄罗斯依赖西方进口的RFID芯片,这些芯片具有重要的军事应用,包括用于标记军事资产进行跟踪。经过审查确定,在此过程中的15个微控制器的出口没有申请或获得过DOC许可证。
案例二:MaximMarchenko案。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商务部在持续跟踪调查一个将涉密微电子产品从美国走私到俄罗斯的非法采购网络。马克西姆·马尔琴科(MaximMarchenko)和两名同谋者(“CC-1”和“CC-2”)都是俄罗斯公民,他们在采购操作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采购网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骗取大量的两用、军事级微电子产品,特别是两用OLED微显示器,由纽约达切斯县的一家美国公司生产,以便装运到俄罗斯。采购网络走私到俄罗斯的微显示器有民用应用,如医疗和兽医成像、数码相机和视频游戏,以及军事应用,如步枪瞄准镜、夜视镜、热光学和其他武器系统。
马尔琴科在采购网络中的主要角色是经营总部设在香港的幌子公司。该采购网络利用幌子公司向美国分销商支付款项,以掩盖资金的来源为俄罗斯。马尔琴科向在美国的微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谎称产品不是运往俄罗斯,而是运往位于中国的科学研究院。为了进一步加强他们的掩护能力,采购网络的成员被安排至幌子公司不同的转运点。为了安排货物到这些不同的转运点,包括在香港,采购网络利用了一家香港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的服务,该公司为俄罗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在2022年5月到2023年8月左右,马尔琴科的幌子公司总共向美国提供了总计160多万美元,以达到采购网络将微显示器走私到俄罗斯的目的。最后,在此过程中,采购网络的成员之间发送了信息,要求逃避美国政府的审查,并谎称他们与俄罗斯毫无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