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条款使用目的是供待引进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就科研成果归属做出专门规定,避免人才与用人单位因权属纠纷而影响人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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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归属示范条款
第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使用的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科技成果: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本合同所指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
第二条 科技成果归属
示范条款一:共同共有
1.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
2.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合作开发该科技成果的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不得申请。若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则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若一方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则其他方可以申请专利,放弃方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进行转化。转让或排他式许可合同需经双方同意或追认。一方当事人拒绝追认的,转让或许可合同无效。
示范条款二:乙方所有
科技成果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于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该科技成果的免费使用权及优先受让权。
第三条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
1.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
2.乙方对该科技成果的实施享有获得奖酬权,乙方可就该科技成果的实施获得不超过百分之 的奖励。
3.人才对该科技成果的实施享有知情权,知情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科技成果处置与管理政策、国家关于技术进出口禁止(限制)的规定。
4.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我国政府资助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属政策以及湖北省科技成果归属和奖励政策。
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就该技术成果进行国家奖励的申报、申请与认定。
第四条 约定所有
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甲方与乙方可就具体科技成果的归属签订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