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条款使用目的是让人才在履职期间与离职之后,能够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甲方为用人主体,乙方为海外人才。
竞业禁止示范条款
甲乙双方应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单位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事宜进行协商。
甲方在乙方遵守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向乙方支付津贴作为竞业禁止的补偿费。补偿费为每月人民币 元/每年人民币 元。
乙方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其离职之后的两年内,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营业项目;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其离职之后的两年内,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其离职之后的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导、引诱甲方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企业。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其离职之后的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或试图影响企业的客户关系,包括企业原材料、供货商以及经营项目的销售客户,使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其离职之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其他可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方需要在劳动关系解除的一个月内,以及在竞业禁止期间的任何时间经甲方要求时,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义务。
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且超过一个月,乙方在书面告知甲方之后,可以自由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