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8保密示范条款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4-12-19浏览次数:13


    说明:本条款使用目的是让人才在履职期间与离职之后,能够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甲方为在用人主体,乙方为海外人才。


L-8

保密示范条款

甲、乙双方可就应当保密的内容进行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甲方提供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背景知识产权以及乙方为完成职务发明成果所获得的过程性资料和信息。

4.乙方在从职期间独立或与甲方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成果以及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等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5.甲方采取了具体、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足以使乙方知晓其保密意思、识别应当保密的具体内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合同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要求了乙方应当保密的事项、在涉密信息相关文件上标明了保密标志的事项、对于其载体设置了密码锁或采取了其他能够达到限制他人接触效果的措施的事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

双方在履行科研资助协议或科研合作协议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乙方应当及时、主动向甲方披露:

1.乙方的工作背景:乙方当前所在的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参与的国外科研项目以及曾经从事的相关工作与科研经历等;

2.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签署的竞业限制、竞业禁止协议以及其他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或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保密约定等;

3.乙方接受的第三方科研资助:乙方接受的外国官方机构、企业或其他主体的科研项目资助等;

4.其他应当进行披露的情形:乙方当前或曾经实施的、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了商业秘密侵权、泄露的行为。

乙方应当就其工作背景、承担的保密义务、接受的第三方科研资助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乙方对其曾经实施的、涉嫌或被认定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应当向甲方如实告知,不得遗漏或隐瞒相关信息。

甲方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可要求乙方签署不侵害前单位商业秘密、未接受第三方科研资助等内容的书面承诺。


下载:保密示范条款.docx